🖐️一年一聘不是萬用招,繼續性工作就該是不定期契約
👉一句話結論: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一般職缺多屬不定期。
😕阿新拿出「一年一聘」範本,說:「這樣比較好管理吧?」
🧾法法把範本折成紙飛機,飛到牆上變成「繼續性工作=不定期契約」的大字。
✍️小敏用四張卡片解釋可以簽定期的情境: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超過一年可能要核備)。
😮法法補一句:「簽錯,法律會直接視為不定期;你以為約滿就能請人走,反而容易變成違法解僱。」
Q8:可以和員工簽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嗎?
A: 原則上不行。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一般職缺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常見誤區:
許多雇主以為為了保持彈性或考核方便,可以跟所有員工簽「一年一聘」。
這是大錯特錯的觀念!
只要這個職位是長期需要的(如:會計、行銷、總機),就屬於「繼續性工作」,依法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
⭕何時可以簽定期契約?
1. 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6 個月以內(如:災後重建)。
2. 短期性: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如:展場工讀生、代理產假員工)。
3. 季節性:受季節影響,9 個月以內(如:採收季工人)。
4. 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若超過一年需報主管機關核備(如:特定專案研究員)。
★違法後果:
若違法簽訂定期契約,法律上會直接視為「不定期契約」;
屆時若雇主以為「約滿到期」就叫員工走人,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恐面臨復職訴訟及薪資賠償。
☞法規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