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說「沒關係」的背後,真的沒關係嗎?
在簽約投保的最後一哩路,最關鍵的往往是「健康告知」。
許多客戶在回憶過往就醫紀錄時,常會猶豫某些小感冒、胸痛或胃潰瘍是否需要填寫。有時,為了加速核保流程,業務員可能會說:「這沒關係」。但這份「沒關係」,在未來面臨理賠爭議時,往往成了最嚴重的「有關係」。
我們必須深思,便宜行事,究竟是在幫客戶投保,還是在替未來的糾紛埋下種子?
健康告知的告知原則,即有問有答;符合時間範圍、符合病症名稱,就要誠實說明
二、以往的「無因果關係」保護傘,正在失效?
過去在實務操作或法律見解中,許多人認為只要「未告知的疾病」與「申請理賠的事故」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保險契約就不會被輕易解除,縱使被解除保險金一樣可以領的到。
例如:投保時沒說有胃潰瘍,後來發生車禍理賠,保險公司通常不能以此為由拒賠。然而,這份判決書(114年度保險字第28號)卻給了我們一個警示。
原告陳先生因「直腸神經內分泌惡性腫瘤」申請理賠,雖然他隱匿的是投保前的「狹心症」與「十二指腸潰瘍」病史,看似與癌症無關(位置無關、疾病性質無關),但法院最終卻判決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合法,而且原告連一分理賠金也拿不到。
三、為什麼「沒因果關係」法院也不挺你?
為什麼法院這次不站在保戶這邊?
這涉及了保險法第64條,也是本案最關鍵的條文。
- 第1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第2項:要保人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致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解除理由:法院根據原告投保前的病歷(狹心症、十二指腸潰瘍),認定原告在要保書上勾選「否」,違反了第1項的據實說明義務。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是有理由的。
關鍵條文包含了兩個非常重要的核心觀念:「對價平衡」與「誠信原則」。法院明確指出,判斷告知義務是否違反,「非僅以被保險人所發生特定危險與該應告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為斷」。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更重視以下兩大原則是否遭到破壞:
- 對價平衡原則:保險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的整體健康狀況來決定保費高低與承保條件。當原告隱匿了狹心症等重要病史時,已經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正確估計危險,破壞了保費與風險之間的對價平衡。
- 誠信原則與最大善意:保險契約是「最大善意契約」。原告在要保書及體檢告知書中多次對相關詢問勾選「否」,此舉被法院認定為破壞了誠信原則。換句話說,即便未告知的事項與目前的癌症理賠無關,但因為隱匿行為讓這張保單「打從一開始就建立在不誠實的基礎上」,保險公司就有權解除它。
四、誠實告知,才是市場上最便宜的保險
我們來算一筆帳:在本案中,原告請求的理賠金額為511,408元。一旦保險契約被合法解除,保險公司不僅不退還已交付的保費,原告也失去了未來長期的保障。相比之下,投保時如實告知或許會面臨加費、除外,甚至是延期承保,但那樣的保單才是「真正的保障」。
- 如果不告知:省下了短期的麻煩,卻可能在最需要錢的時候,面臨保單無效、理賠被駁回的慘境。
- 如果誠實告知:雖然流程較繁瑣,但換來的是法律上的確定性,確保風險發生時,保險公司能履行承諾。
總歸一句,該告知還是得告知,不要便宜行事。
判決書號:114年度保險字第2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