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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杏芳/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這不僅是藥廠的商業機密,更是關乎公共健康的資訊權。」 過去,藥商習慣將「臨床試驗報告(Clinical Study Report, CSR)」視為絕對禁區,但在歐盟法院的最新裁決下,這道黑箱防線正迅速瓦解。本文深度解析了歐盟 0070 政策如何挑戰傳統思維:為什麼法院不再買單藥商的「全面機密」主張?另一方面,這場資訊透明化的浪潮,又將如何回頭衝擊台灣相對保守的醫療資料公開制度?
歐洲藥品管理局 (EMA) 自2015年開始實施「0070政策」[1],以推動人類用藥臨床資料的公開 (publication of clinical data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也就是主動公開 (proactive publication) 藥商在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或上市後程序中所提交的臨床資料[2]。其中包括「臨床試驗報告」(CSR),經匿名化處理後在EMA網站揭露。該政策實施後引起藥商的疑慮,主張CSR應全部視為商業機密不得公開。就此爭議,歐盟法院(CJEU)藉由2020年PTC Therapeutics International v EMA[3]一案的裁決,給出明確的答案與理由。
PTC Therapeutics International(以下稱「上訴人」)研發生產治療罕見疾病「裘馨氏肌肉失養症」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DMD)的藥品Translarna,該藥在2014年獲得EMA附條件的上市許可[4]。2015年該公司收到EMA的通知,稱有第三方要求取得該藥的CSR,上訴人要求EMA將CSR全部視為機密,但EMA拒絕,並且自行遮蔽CSR部分內容後,允許第三方取得。上訴人起訴請求普通法院(GCEU) 撤銷EMA的決定但敗訴,再向歐盟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普通法院原裁決。
上訴人主要的論點有二。第一,本案所涉的CSR應受到「全面機密推定」(a general presumption of confidentiality) 的保護,歐盟機關有義務適用這項原則;第二,CSR整體構成商業機密,其公開將損害上訴人商業利益,屬於政府資訊公開原則的例外。但這兩項主張都被歐盟法院加以否定。
CSR不適用「全面機密推定」原則
本案的核心是對歐盟第1049 / 2001規則[5]相關規定的解釋,該規則涉及公眾取用歐盟機關文件的權利、條件及其限制。首先,法院明白指出,歐盟第1049 / 2001規則的目的,在最大範圍內賦予公眾取用歐盟機關文件的權利,因此基於公益及私利考量的例外規範,解釋上應趨於嚴格[6]。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涉及國家安全的檔案的確可以適用「全面機密推定」,但這不是普遍的原則,充其量只是機關處理文件公開的方式之一,因此EMA沒有義務適用此項推定[7],反而是歐盟機關通常有必要就文件進行特別的檢視。
在本案中EMA已對CSR進行了具體而個別的審查,並將該報告的特定段落加以遮蔽,包括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就試驗方案設計的討論、批次編號、材料與設備資訊、探索性分析、測量藥物濃度方法的定量與定性描述,治療開始與結束的日期,以及其他可能識別患者身分的日期資料等[8]。如此細緻的檢視比全面機密推定,更能確認一旦資料公開,是否真的會損害應受保護的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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