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班級經營的不適任行為
一、事實經過
被告學校接獲學生家長陳情原告教師擔任導師期間疑有不適任情事,乃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並決議移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下稱專審會)調查審議。經調查後,決議針對原告教師的行為予以記過2次。教師不服,遂提出行政救濟。
二、法院怎麼說?
1、 校園安全認知偏差,無視危險區域標示校園安全是導師的首要職責,依據「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學校必須設置危險地圖並由教師落實宣導。然而,原告班級學生在音樂廳大門踢破玻璃後,原告竟主張音樂廳僅因擺放昂貴樂器而禁止進入,非危險區域。
法院對比校園安全地圖發現,音樂廳已被明確標示為「校園熱點」並設有禁止符號,且其他教職員皆深知該處偏僻、缺乏師長看管,屬於應嚴禁學生獨自靠近的死角。
原告身為資深導師,卻對校方安全配置展現出主觀且錯誤的認知,導致無法有效防範學生在危險區域嬉戲,顯見其在校園安全維護上有重大疏忽。
2、 特教生突發行為失當,導師現場處置消極
在國家防災日的避難演練中,一名患有身心障礙的學生突然對正在宣導的校長大聲咆哮。
原告事後辯稱該生因自閉症需冷靜處理,且事後已請人帶往校長室說明。然而,根據現場其他教師的證詞,原告當下僅站在原地,並未進行任何制止或安撫動作,對於調查小組的詢問也語焉不詳,無法提出具體的輔導紀錄。
法院認為,面對學生的不當言行,導師不論是在當下的危機處理,還是事後的溝通輔導均未積極作為,甚至將責任推給藥物控制不佳,嚴重失職。
3、 缺乏實證指控家長,破壞親師信任關係
原告曾向校方通報班級存在「家長操控學生進行霸凌」的事件,理由竟是學生打翻飯菜、隨意丟棄紙屑或食物等行為。
原告在訪談中直指這些是家長(媽媽)在背後指使學生故意惹怒老師,並主張學生「本來不會這樣」。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僅是國小學生常見的粗心或違規行為,原告在毫無實據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測便發動校安通報並指責家長,不僅缺乏邏輯,更會嚴重撕裂親師間的信任,對班級經營產生極大的負面衝擊。
4、 違反輔導管教程序,過度依賴行政介入
根據校園輔導管教辦法,學生發生違規時,應由導師先行輔導,無效後方得請學務處協助。
但在多起案例中,如學生間的遊戲糾紛,原告在尚未釐清真相前,便直接發簡訊要求學務處找家長到校,或在與家長聯繫時僅消極接收訊息,未落實輔導職責。更有學生指證,原告動輒要求學生去學務處罰站,甚至曾因學生不願罰站而強行將其拖往處室。
法院認定,原告遇到問題便採取「直接移送」行政單位的作法,是推諉導師應盡的管教義務,且處理方式過於生硬,不符法規精神。
5、 漠視校務推動計畫,不配合學生健康宣導
為促進學生體適能,學校將健身操納入年度計畫並規定每日執行時間。然而,原告班級在健身操時間時常出現「零零落落」的狀況,參與人數甚至低於一半。
原告對此辯稱是因擔心學生剛吃飽會不適,但根據其他教師與學生的訪談,其他班級並無此困擾,且原告從未主動詢問或關心那些留在教室學生的身體狀況。
法院認為,這證明原告對於全校性的教育活動缺乏配合意願,並未善盡引導學生參與集體活動的職責。
6、 節慶祝賀言行失當,嚴重影響身教示範
在兒童節慶祝活動中,校長與校外嘉賓至班級發放禮物,原告竟對來賓表示「清明節快樂」。儘管原告辯稱祝賀對象並非校長且無不當,但法院指出,清明節在傳統文化中是祭祀與哀思祖先的日子,社會常情並無「祝賀快樂」之用法。
原告作為擁有二十多年資歷的教師,在學生面前展現出缺乏社會常識且不體諒他人感受的言行,不僅失禮,更對學生的價值觀與生活教育產生不良的身教影響。
7、 經營風格引發信任危機,造成學生轉學轉班
原告的班級經營方式長期以來引發家長強烈不滿。調查顯示,原任教班級的家長對原告評分極低,甚至直言若原告續任將採取轉學行動。
當學校公告原告將擔任新學年度導師時,隨即引發家長集體抗議,導致多名學生以「導師有爭議、教學管教方式不佳」為由申請轉班或轉學。法院參酌訪談紀錄,認定這些家長的排斥並非道聽途說,而是基於實際的親師互動經驗。這說明原告的班級經營已造成家長的極度不信任,實質損害了學生的受教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