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外遇是誘惑的。它也猶如一道閃電,雖照亮,但稍縱即 逝;而且,追不上,留不住。」但這短暫的火花,卻擁有引人飛蛾撲火的致命吸引力!有時候,人在不自覺間陷入外遇的誘惑中,成了陷阱的獵物。
最近,我結識了一位新朋友,他分享著自己的情感困境,一段長達七年的感情突然瓦解。經細問後,他坦言是自己的問題,因為在賺錢後沉溺於不健康的酒店生活,經常與其他外遇女人。他的女友無法忍受他的墮落,最終提出了分手。他自責不已,感嘆「曾經的最愛如今只剩下泡影。」外遇就是在玩火自焚!這是聖經非常清晰的紀載「人若懷裡搋火,衣服豈能不燒呢?人若在火炭上走,腳豈能不燙呢?(箴言:6:27-28)」那麼,為什麼人們仍前仆後繼踏上外遇的道路呢?首先、是貪圖罪中之樂。如果罪惡行為之後不帶來任何好處,這個世界將不會充斥著罪惡。因此,人們會為了那一點蠅頭小利,捨棄很多神賜予的美好。其次,是追求反叛的快感。外遇除了肉體上的歡愉之外,更多是跨道德邊境的快感。這種私下的獲益似乎在向上帝和世人宣示自己的聰明和額外權利。最後,是無知。許多外遇者可能不了解外遇可能帶來的巨大損失。被背叛的丈夫發現,報復時發起狠來下手絕不留情(箴言6:35)。又好像牛要被牽去宰、像箭射穿你的肝、像雀鳥掉入網中(箴言7:22-23)。想像一下,如果外遇者了解外遇的後果,他們是否仍然會貪圖那些短暫的罪中之樂和自尊心的滿足?
台灣有句名言「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於民國109年5月29號國家也照著自己的喜歡將通姦除罪化了。除罪化是為誰效力呢? 對於原本就不打算外遇的人,似乎並沒有什麼影響。但對於外遇者卻大開方便之門,他們可能只需要支付一些費用就能解決問題。這樣高舉人權旗幟的話語,聽起來震天炸響。好像維護了人權,其實破壞了人倫。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