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最大的貢獻,不是把一個人關進去。是創建了一套全新的辦案標準。這套標準如果貫徹執行,台灣歷任市長,沒有一個跑得掉。
一、微笑定罪法——適用所有市長
判決書寫:沈慶京從市長辦公室出來「面露微笑」,這就是對價合意。那麼:
陳水扁當市長時,和建商吃過多少飯?笑過多少次?
馬英九當市長時,接見過多少建商?笑過多少次?
郝龍斌當市長時,出席過多少建案動土?笑過多少次?
如果微笑就是賄賂,那所有和建商見過面、笑過的市長,都該抓。
以後市長出門,不能笑。不能對建商笑,不能對業者笑,不能對任何可能申請容積的人笑。笑就是犯罪。

二、政治獻金即賄賂——適用所有政黨
判決書寫:7筆30萬的政治獻金,進政黨專戶,要申報,要公開——這就是賄賂。
那麼:
國民黨收過多少建商的政治獻金?要不要一筆一筆查?
民進黨收過多少建商的政治獻金?要不要一筆一筆查?
所有捐過政治獻金給政黨的建商,是不是都該以「行賄」起訴?
如果政治獻金就是賄賂,那監察院的政治獻金申報制度可以廢了。捐錢就是行賄,收錢就是收賄。全國所有政黨,全部關門。
以後企業不能捐錢給政黨。捐了就是行賄。政黨不能收政治獻金。收了就是收賄。這是柯文哲案教我們的。
三、都委會決議不算數——適用所有容積案
判決書寫:都委會通過的20%容積獎勵「欠缺法令依據」。都委會是依法設立的機關,委員是專家,開會、討論、表決,通過決議。但法官說不算,就不算。
那麼:
台北市歷年來所有都委會通過的容積獎勵案,哪一個有「明確法令依據」?都委會的決議本身就是法令依據,不是嗎?
如果都委會的決議不算數,那都委會是幹什麼用的?如果都委會通過就是違法,那歷任市長任內通過的所有容積案,是不是都該翻出來重審?
陳水扁批過的容積案、馬英九批過的容積案、郝龍斌批過的容積案,全部拿出來,用「欠缺法令依據」的標準重新檢視。這是柯文哲案教我們的。
四、有人提醒即明知——適用所有行政首長
判決書寫:林欽榮提醒過他、林洲民寫過備忘錄、政風報告說「恐有違」。有人提醒,就是明知。明知,就是圖利。
那麼:
哪個市長沒有被幕僚提醒過「這個案子可能有風險」?
哪個市長沒有被政風處提醒過「這個案子恐有違法疑慮」?
如果「有人提醒」就等於「明知違法」,那所有市長都該坐牢。
因為市長每天被提醒幾百次。每個簽過的公文,都可能有人說「可能有問題」。以後當市長,不能聽任何人提醒。聽了,就是明知。明知,就是犯罪。這是柯文哲案教我們的。
五、簽核公文即決策——適用所有行政首長
判決書寫:柯文哲在公文上簽了名,所以他是決策者。決策者,就要負責。
那麼:
哪個市長的公文不是自己簽的?
如果簽核公文就是「決策」,就是「圖利」,那所有行政首長都該抓。
因為他們每天簽幾百件公文。每一件都可能被後來的檢察官說「你明知違法」。以後當市長,不能簽公文。簽了就是犯罪。這是柯文哲案教我們的。
六、被逼認罪即自白——適用所有被告
彭振聲說他是為了交保才認罪,他的妻子跳樓了。法院還是用他的認罪當證據。
那麼:
如果被羈押到不想活就可以逼出認罪,那以後還要什麼證據?
如果被告說「我是被逼的」不算數,那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是寫給誰看的?
以後檢察官辦案,不用查證據,不用找金流。把人關到不想活,他就會認罪。這是柯文哲案教我們的。
七、照這標準,應該成立「微笑追訴委員會」
我建議行政院立刻成立「微笑追訴委員會」,把所有曾經和建商見面、微笑、收過政治獻金、簽過容積案、被幕僚提醒過、在公文上簽過名的市長、立委、議員,全部抓出來起訴。
- 陳水扁:任內批過多少容積案?有沒有和建商笑過?
- 馬英九:任內批過多少容積案?有沒有收過政治獻金?
- 郝龍斌:任內批過多少容積案?有沒有收過政治獻金?
- 柯文哲:已經在裡面了。
- 蔣萬安:現任市長,要不要先預防性羈押?
八、結論——這不是司法,這是針對一個人的法律
柯文哲案創建了一套經典的辦案標準。這套標準如果貫徹執行,台灣歷任市長,沒有一個跑得掉。
但你不會看到陳水扁被用「微笑」起訴。你不會看到馬英九被用「政治獻金」起訴。你不會看到郝龍斌被用「都委會決議」起訴。你不會看到蔣萬安被用「有人提醒」起訴。
因為這套標準,只適用於柯文哲。同樣的微笑,別人是正常社交。同樣的政治獻金,別人是合法捐款。同樣的都委會決議,別人是依法行政。同樣的有人提醒,別人是尊重專業。同樣的簽核公文,別人是正常程序。
這不是司法。這是量身定做的緊身衣。穿在柯文哲身上,剛剛好。換個人穿,不合身。換個人穿,會破。
柯文哲案創建了經典。但不是法律的經典,是選擇性辦案的經典。不是正義的經典,是政治追殺的經典。不是民主的經典,是司法崩壞的經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