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爭點:委員會簽准成立後,還能臨時增加人數嗎?
在案件等標期間,有時會遇到長官關切,或是考量案件複雜度,想在原本已經簽准的 5 人或 7 人名單中,「臨時塞人」。承辦人通常會卡在兩個問題:
- 已經簽准的人數可以隨便改嗎?
- 如果人數要變,因為前案已經簽准,若是增加人數勢必和原來簽准內容不同,是否可以廢棄原來的委員會,重新請長官圈選、成立?
💡 Expert Olen 的實務分析
1. 委員會成立後,變更與補充是法規預留的空間
很多夥伴可能以為委員會簽准成立後就像「蓋棺定論」一樣不能動了,但其實法規[1] 寫得很清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1.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 法規觀察: 既然法規都說可以「補充」了,就代表「人數增加」在法規上是可行的,只要重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即可。既然前面「成立」的依據是簽准,後面要「加人」當然也是簽准就好,讓新案覆蓋舊案,只要長官同意,把「增加人數的理由」與「建議名單」併案簽報即可,沒必要把它想得太過僵化。就是算是在評選會議當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2]》也有提到:
(十四)評選委員會成立後,機關發現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5款情形,機關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予以解聘,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議開始前請再次確認委員是否有上開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情形,如因此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2. 「廢棄重來」才是自找麻煩的下下策
有人會想:那乾脆把原案廢掉,重新簽一個 9 人委員會,程序上不是比較簡單(可以把舊案拿出來改改人數就好)?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兩點擔憂需要放在心上:
- Deadline壓力: 委員會在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最遲要在開標前成立 [3]。如果你選擇「廢棄」,等於前面的程序全部要歸零重來。在等標期倒數的壓力下,你要重新跑簽核、重新聯絡委員、確認出席意願,萬一開標前沒搞定,可能會連後面的程序都辦不下去。
- ⚠️洩密疑慮的深水區: 採購法裡面只要扯到「保密」問題,都會直接連結到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這是最危險的地方。如果你的名單在廢棄前已經公告,原本那 5 位委員已經曝光,現在要重新成立9 人委員會,那這原來的 5 位還能不能圈?如果圈了,算不算「提早洩題」?如果不圈,機關等於平白損失了 5 位優秀專家。會不會發生問題,其實我沒有定見,因為承辦人心中想的「明知故意」,未必是檢調單位認定的「明知故意」,所以最簡單的做法就是「灰色地帶不碰,能避就避」。你當然可以抗辯說前面的名單已經公開過了,沒有保密問題,但是檢察官也可以說「你其實可以不選原來那5位,也能夠達成行政目的,所以機關明顯是故意為之,用合法掩護非法」。
🌟 實務小結
- 委員會的人數補充,永遠是「原案補充」會比「廢棄」來的好。 只要在開標前,針對要增加的人數重新辦理圈選,並簽准併入原委員會,這樣程序既連續,也不會產生「前案作廢、後案重來」的邏輯斷層。來不及完成補充程序,了不起就依原定委員會人數評選而已,不會衍生額外風險。
- 「法規沒說不能廢棄重來,但實務上要考慮「提早洩題」的保密風險, 承辦人除了要幫長官解決問題以外,同時也要懂得保護自己。既然法有明文允許補充名單,就用最直接的變更程序處理,才是最穩妥的做法。
(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 參考資料
[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委員名單公開、變更或補充之規定。
[2]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113年12月版)》P.18:委員總數未達規定,應另行遴選補足。
[3]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委員會成立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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