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最近剛好手上接到幾個(適用、準用)最有利標的案件在進行,雖然評選業務主要負責的是業務(需求)單位,但因為採購單位的承辦常常會被抓進去當工作小組,常常大家看我們的眼神就是一副你們應該比任何人都懂吧~的姿態,但其實法條多如牛毛,觀念上可以「接受」,跟火力足以「輸出」,本質上還是存在很大的級距。雖然相關採購課程上過很多,整體聽下來的感想都是「這個我知道、那個我聽過...」的概念,但是如果真的要從頭開始無中生有、隨機應變,那就完全是另一件事了~簡單說就是「經驗」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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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評選工作小組作業筆記】_ExpertOlen_採購工具002_(1150130)
●採購評選業務涉及的法規有: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工程會的「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相關的文件有:
一、JP06決標(最有利標決標)
二、JP07決標作業(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三、JP08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
●跟「評選」主題相關的函釋有500多則...
●還有一本集大成的「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113年12月修正)」,內含【最有利標的錯誤行為態樣】...
其實只要把上面的文件都讀過1遍,就大概能夠瞭解個7788了,但是如果真的要上場戰鬥,可能還是要自己在整理一遍比較容易「火力輸出」,所以趁著最近承辦的機會,我也整理了一版要「給自己」跟「給配合的業務單位」看的「📋作業筆記」,裡面主要是針對「評選業務」,工作小組可以隨身攜帶的大抄跟注意事項,還有一些去上課帶回來的觀念跟自己的心得、建議,就放在【採購工具下載區】給需要的夥伴自行取用了,當然相關的函釋太多了,我沒有全部都看完,有遇到重要的可以自己再陸續增加,如果是沒辦過評選的新手小白,不妨順著文件中的作業流程去管制跟注意,隨時舉手打斷會議招集人,先把法條或函釋字號唸出來氣勢就贏一半了XD(開玩笑)
機關所謂的「專業單位」的定義,就是在機關當中,
如果你說不會,就不用指望會有人說會的單位。 by Olen
(以下彙整就當成是電子書,開放給各位夥伴查用吧!!(請善用文章的「目錄」功能),建議把筆記跟所有法規依據列印下來彙集成冊,上戰場的時候就可以Open Note,獲得以一擋百的武器了💪💪💪)
評選工作小組作業筆記 by olen
零、法規依據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下稱評選辦法)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以下稱委員須知) (評選會議開始前工作小組重點導讀)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稱組織準則)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稱審議規則)
五、最有利標作業手冊(113年12月版)(以下稱作業手冊)
六、最有利標採購講習講義(以下稱講習資料)
壹、評審前階段準備工作(資格審查合格至評審會議前)
一、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參考講習資料P.45-46),連同廠商資料送該委員會供評選參考(審議規則3)。
二、【錯誤行為態樣】工作小組未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或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未符規定,例如:未載明採購案名稱,未載明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未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未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三、採購網查察黑名單及廠商履約實績(建議評選當天早上查詢):
(一)評選委員:審議規則5 (採購網:採購輔助> 專家學者> 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名單)(組織準則4-1、5)
(二)投標廠商:採購法103 (採購網:採購輔助> 廠商管理> 拒絕往來廠商)
(三)投標廠商履約實績(工程案限定):(工程會首頁> 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查詢)
四、由服務建議書檢視利益迴避(廠商VS委員) (審議規則14之1)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併聲明)。
(二)上開「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三)發現委員屬廠商之「工作成員」時,處理方式:
1. 委員部分:辭職或解聘。
2. 廠商部分:
□委員尚未接獲評選資料者,廠商仍得受評。(But委員還是要解聘)
■委員已接獲評選資料者,不決標予該廠商。(表示委員會有前置作業,委員知悉後廠商即喪失投標資格)
五、評選會議紀錄及其他評選簽辦文件預擬
(一)「評選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評選辦法23)(詳「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1.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2.評選方式(含序位相同之處理規定須載明於招標文件,評選辦法15-1,講習資料P.57)。
3.投標廠商名稱。
4.評選過程紀要(含明顯差異之處置)。
5.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6.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7.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六、服務建議書有規定廠商提報履約實績者,要查核之,採購網輸入採購名稱可以查得標廠商,但也有可能是當承包商的小包→要詢問。當小包之案件不納入評選,分包廠商之案件以有出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案件為限(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之案件→作業手冊P.22)。如果用不實文件投標的罪嫌有點反應過度了,應先探求本意,確認其有「直接故意」才處罰。熟讀採購法規不是廠商的本位。
PS1.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依上開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10900180552函)
PS2.旨揭結算驗收證明書,係由機關開立予得標廠商;其經得標廠商同意於第3頁填列分包部分資料者,結算驗收證明書並副知該等分包廠商。上開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嗣後如同時參與同一政府工程採購案件之投標,得檢附同一上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影本作為經驗或實績證明。(1070050046函)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會議,應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必要時得於例假日或夜間辦理。(委員須知8)
貳、評審會議階段注意事項
一、會議當日準備工作:
(一)評選當天委員桌上放:1.廠商服務建議書、2.委員切結書及聲明書(如附件)、3.初審意見、4.廠商工程履歷(工程會查詢,無則免)→避免丙等廠商承攬。
(二)委員出席費(承辦人先墊付或簽預借)
(三)確認委員出席門檻(審議規則9):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 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評選會議開始前確認)
(四)採購網查察黑名單及廠商履約實績(組織準則5、作業手冊P.21)
二、委員之迴避條款(委員須知6、審議規則14、組織準則5):(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議開始前請再次確認委員是否有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情形,如因此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作業手冊P.18)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委員須知6):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組織準則5)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組織準則5)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組織準則5)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組織準則5)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審議規則14)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審議規則14)
(七)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審議規則14)
(八)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審議規則14) (簽到單上面留空白書面陳述欄位,沒人表示意見,事後可以主張廠商未書面敘明理由)
三、簡報及答詢之規定(評選辦法10)
I.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廠商簡報及答詢是輔助性質非承諾性質)
II.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III.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工作小組必要宣導事項,並應列入評選紀錄)
IV.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不出席簡報者僅簡報分數零分)
四、委員會應依配分權重評分(評選辦法19)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五、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評選辦法8、審議規則6)。(未全程參與全部廠商簡報之委員,不應參與評選,0941120056函→有中離必要須立刻暫停程序)(遇有委員早退,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檢討,確保出席人數符合規定,人數不符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作業手冊P.22、審議規則10)
六、委員須知第9點-評選相關規定:
(一)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二)前項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三)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勿在廠商面前對個別廠商公開誇讚或批評。
(四)委員評選後,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同審議規則6-1)
(五)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同審議規則3-1)
(六)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同審議規則12)
七、評分及評比:不以某一投標廠商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評比基礎(評選辦法8),例如價格評選項目(作業手冊P.22)。
八、【錯誤行為態樣】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將未列入評選項目之事項做為評選參考;或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九、【錯誤行為態樣】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十、評選會議進行建議全程錄音、錄影(但要注意保密問題),「廠商詢答紀錄」可以向大會報告會後依據影片回溯整理,避免會議時間過長,也不擔心委員賴皮不簽名(評選會議記錄載明「廠商詢答內容詳如附件」就好)。
參、計分核算階段
一、評選完後(收評分表時),承辦人員要拿:
1.小本子(確認委員ABC是誰,會後自行銷毀)→避免委員自己忘記或不認帳!!
2.空白評分表(備用→寫錯直接換,避免塗改漏章)。
3.計算機(評審委員完成評分要回收時務必確認內容正確、加總正確再收)。
肆、明顯差異之辨識&處理(委員須知10)→以刪去法方式做確認!!(🚨最重要的環節)
一、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審議規則6) →總表分數統計完成後工作小組應確認之。(工作小組>>召集委員>>應提交…)
立法精神:孤獨的少數派不見得是錯的一方,也可能是唯一清醒的委員,但是在評選現場橫向聯繫不是委員的義務,所以必須藉由工作小組的觀察來導正視聽。
二、明顯差異之定義:少數委員之極端評分,影響多數委員之評選結果(類型化→工作手冊P.23-24)
【第1類型】多家廠商參與評選,同一廠商,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優,同時亦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差;且評定序位最優委員之評定分數為高分,評定序位最差委員之評定分數為低分。 【翻譯:3家以上廠商評選,(總評分)某廠商獲得A委員評定「高分&第1名」,B委員評「低分&最後1名」】
【第2類型】同一廠商之評選分數,有委員評定為高分,亦有委員評定為不合格分數
【翻譯:(總評分)高分+不合格分並存】
【第3類型】同一廠商之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委員評定為高分,亦有委員評定為零分。
【翻譯:(單項評選項目)有高分、有零分】
三、廠商評分有明顯差異,經第一項之處理後,得作成4種議決或決議(審議規則6,如範例)。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審議規則3-1) →明顯差異包含「廠商之評分」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都要處理。
五、【錯誤行為態樣】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或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不得更改評分方式)
------------------※ 有明顯差異時,評選紀錄之記載(範例) ※------------------
□各委員間之「評選結果」及「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視決議無明 顯差異。
□ E 委員就各廠商之評選結果與其他委員明顯差異,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議決:
E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
■ E委員就甲廠商之評選結果與其他委員明顯差異,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尚無明顯差異。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或E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由委員會擇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
□ 1. 維持原審查結果。
■ 2. 除去個別委員審查結果,重計審查結果。
□ 3. 廢棄原審查結果,重行提出審查結果。
□ 4. 無法決定合格廠商。
伍、評審結果(總表)
一、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應載明事項詳審議規則6-1(直接用工程會「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評選會議紀錄之附件(總表)」即可),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 評選(審)總表-「其他記事」欄位應記載事項(範例) ※----------
其他記事:
1.■廠商簡報及詢答過程中有提及額外承諾事項,業經工作小組於評分前報告評審委員會,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如有相關情事,建議放入)
2.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是。
3.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無、□有,詳如評選會議紀錄。
4.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無、□有,詳如評選會議紀錄。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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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辦法20.IV)。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審議規則7)。
→(評選結果當下告知*未得標廠商*)。
三、會議紀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審議規則11)→(會議記錄完成後要宣讀,提請主席裁示有無需修正部分,經確認無誤簽名後才能走,最好告知委員預留會議時間3-4hr,不能趕車!!)
四、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之報價低於前述固定價格,視為廠商自願減價,對該廠商仍有拘束性;惟因標價非屬評選項目,不得將該自願減價情形納入評選。(廠商報價欄位備註「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統一填寫固定金額,不顯示差別報價)(作業手冊P.14)
陸、相關保密條款(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辦法20.II)(「總表」不會登載商業機密→可拍照,只有「投標廠商」得申請,但「評審會議紀錄」涉及其他廠商商業機密,仍應保密→不可拍照、也不放入契約書)
三、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辦法20.III)→(議員要也不能給!)
四、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審議規則7)。(ie.共同簽認但看不出是誰的意見)
五、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審議規則8)。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審議規則13)。
七、開會通知單會含服務建議書+初審意見,依據採購法34-4還是要保密。公文不用密,附件要密!(密半套)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評選辦法20.I):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二、委員工作迴避條款: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審議規則14-1)→(放入切結書)
三、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審議規則9)
→評選之承辦人員(需求單位)要全程參與。承辦人員通常會納入工作小組,但工作小組成員沒有規定一定要全程參與,故假設工作小組有A(承辦人員)、B、C,則A應全程參與,B、C可以請假,但初審意見均須簽認表示同意(審議規則7)。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五、評選結果無合格廠商,也算無待解決事項,評選完後(自然)解散。如果要再辦是否要重組?工程會表示「法無明定」!但是沒有上解釋函。建議可以直接簽辦「繼續遴用」,奉核可後委員繼續遴用。但外聘委員還是要詢問意願!
六、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須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通常是會計、政風發現,下意見);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作業手冊P.27)
七、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作業手冊P.28)
八、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參考廠商報價分別訂定底價,屬錯誤態樣。
九、採購評選委員會如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其未參與第1次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該第2次之評選。辦理第3次綜合評選者,亦同。(採購SOP-JP06)
捌、貪汙治罪條例宣導(可放入委員切結書中,或是留著自己研究)
一、評選委員之身分定性與法治義務
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稱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即「身分公務員」),或同款後段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授權公務員」),均為刑法所定公務員。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凡涉及職務行為均受該條例規範,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禁止受賄與期約: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商業回扣、宴請或其他不正利益。違背職務收賄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處斷;不違背職務收賄者(如單純收受回扣但無特定違法評選行為),依第5條處斷。
(二)禁止圖利行為: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公務員若明知違背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如違反利益迴避規定、洩漏評選機密或刻意扭曲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而形成不正之評選結果),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將構成圖利罪。評選委員若有違反利益迴避、洩漏評選機密等行為,導致特定廠商獲得不法利益者,亦可能觸犯此罪。
(三)利益迴避與行為準則:應嚴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迴避義務。
二、法律責任與實務判例提醒
相關司法判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等)顯示,即使非編制內人員,只要在採購程序中具有實質決定權限,一旦違法收受賄賂或圖利廠商,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屬違背職務收賄罪者(第4條第1項第5款),可處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屬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者(5條第1項第3款),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屬圖利罪者(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玖、工程會重要函示
一、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自行錄音錄影。(10600325100函)
二、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可給予相同序位。(09600493890函)
三、學經歷之評分項目載明「專業顧問」,屬評選階段之評分項目,非關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訴98020 號)
四、工程會建議名單上面的專家學者如果剛好是機關人員,還是算「內聘」,不算「外聘」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II 訴90164號 )
五、有明顯差異情形未處理,直接判不合格,屬程序瑕疵,應撤予撤銷!(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01購申31019號 )
六、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無須再行簡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V 訴0950063號 )
七、機關指派本機關人員兼任評選委員,倘該員離去本職時,機關認該員仍有必要者,得經其同意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重新辦理聘任(1140100213函)
八、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監督市政之需要,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及各評審委員評分表,不准。(1130012997函)
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3年內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1100018677函)
十、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8811543函)
十一、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1070050038函)→(明顯差異類型化判斷!)
十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89027993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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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09400380130函)
十四、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1120100473函)
十五、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89027993函)
→【優勝廠商議價】先決定條件,再議定價格。當「不改變原規定」與「降低廠商投標承諾」兩相競合時,以原招標文件為準,可以計算廠商投標內容相當於原契約的優惠金額,作為底價訂定之依據,即可兼顧「優勝廠商」及「原契約條件」(非採固定金額決標才適用),採固定金額決標者,決定條件後,機關只能接受!!所以必須在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階段就提出來:
「廠商服務建議書所列項目(內容)與需求不同,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0月11日89027993號函釋,「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請委員納入評分考量」。(ex:機關需求-塑木格柵;服務建議書-不鏽鋼格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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