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73 戶住戶的託付下,我與余律師展開了與建商的法庭攻防。不久後,建商主動求和,據了解是因為建商董事長另案被判緩刑,評估與我們的訴訟勝算不大。我方提出一千萬元賠償金,建商表示無法一次付清,提議先支付五百萬元,餘款則開立支票,每月兌現二十五萬元。本著「得饒人處且饒人」的想法,我們接受了條件,但考驗才正要開始。
首先,由於此案並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告,雖然官司剛開始時我仍任職主委,但必須公私分明,避免動用公共資源。大家議決由我與兩位委員開設共同帳戶,未來領款需三顆印章同時核准。當初大家一鼓作氣,成功連署了 273 戶,並將收取的現金存入此帳戶。五百萬元入帳後,依照原先決議:賠償金一半捐給社區,另一半由連署戶分配。具備「數學腦」的我為了程序嚴謹,決定先扣除捐給社區的二百五十萬元、律師費,並全數返還每戶預繳的三千元訴訟費後,再進行餘額分配。
分配時,若要提領巨額現金、分裝再由委員逐棟發放,不僅耗時且不科學(當時許多住戶尚未進駐)。這時我的專業派上用場了:我自費買了一台印表機,並向二信銀行領了多本支票(二信還因領取量太大感到驚訝並多番盤問)。我設計了程式,將 273 戶代表人的姓名、金額與日期直接套印在空白支票上,再存放於管理室通知領取;我只需透過刷摺就能一目瞭然帳戶明細。光是首輪發放,每戶就需套印兩張支票:一張是退還三千元,一張是餘款分配。
然而,建商支票僅兌現兩個月便開始跳票。面對催討,建商總以推託延後應付。等到第三次退票,余律師研判為惡性跳票。幸好當時律師有先見之明,要求建商律師在每張支票後背書,因此余律師開始協助我轉而提告建商律師。因為余律師與對方有私交,他不便出庭,僅協助撰寫書狀,這意味著我必須頻繁請假親自出庭。
我的軟體開發工作本就繁重,多次請假後難以負荷,便委託另一位律師代為出庭。沒想到該律師首戰便因不熟悉案情,差點敗給老練的對手;我只好收回委任,再次親自上陣。這場官司拖了好幾年,波折不斷,最終我獲得勝訴。雖然因法律時效,最早跳票的幾張支票無法獲賠,但我們仍拿回大部分賠償。我同樣秉持公心,將半數捐給社區,餘額再次透過支票套印發給連署人。因延宕多年,部分連署人已賣房改電話失聯或往生且無後人,我便決定將發不出的款項全數捐給管委會。
過程中還發生了一件令我傷腦筋的事。第一屆委員決定全體不連任,尋找接班主委並不容易。後來原本在第一屆初始推薦的人選,透過友人表達願意在第二屆服務社區,我求之不得,並協助他當選,甚至將一整年超過千萬元的財務傳票親自送至他家解釋。
沒想到官司未了,電梯裡竟出現一張管委會署名的公告,指控我私吞了 273 人的訴訟費去買新車,要求住戶集會向我討債。這流言迅速傳遍社區,第一屆委員急忙來找我商量對策。我沉著應戰,請委員幫忙將官司所有的細帳——包含八十多萬元的入帳與所有支票支出的彩色報表,用 A3 大圖貼滿圖書館牆面。集會當天,我讓大家瀏覽並詳盡說明,最後公開詢問:若想退出連署,我可退還三千元,但未來獲賠金將不發給退出連署的住戶。
在那場劍拔弩張的氛圍中,事實勝於雄辯,沒有任何一位居民要求退出,包含那位貼公告的主委。這次經驗讓我深刻體悟:處理公共事務,帳務必須透明如水,否則微小的誤解都可能被放大為惡意的攻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