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社工那個判決,我其實是覺得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那就是你找一個收入低微,根本負擔不起責任的人來負一件事的責任,這件事根本就不可行。
我想社會是否應該有一個共識,那就是薪金的來源,基本上你擔任一個職務得到的薪金,除了事情的成本外,就是代表你對那件事的責任程度。
臺灣的社工那個判決,我其實是覺得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那就是你找一個收入低微,根本負擔不起責任的人來負一件事的責任,這件事根本就不可行。
我想社會是否應該有一個共識,那就是薪金的來源,基本上你擔任一個職務得到的薪金,除了事情的成本外,就是代表你對那件事的責任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