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人用生命換來你現在能說話的權利。
你現在在用那個權利做什麼?
我本來相信體制。
這件事的起點是信任。我循著陳情管道,一步一步走,相信只要線索夠清楚,系統會自己運轉。
輸了我可以接受。競爭本來就有輸贏。
我只是想知道我怎麼輸的。
這個問題,讓我碰上了18-1-3。
然後一切就不一樣了。
結果我學到的不是體制壞掉了。我學到的是:體制運作得非常好。只是它服務的對象,不是我以為的那些良善公民。
每次有人說台灣司法不公
每次有人說台灣司法不公,我都知道他們在說什麼。
誰被關,誰沒被關。誰的案子拖了幾年,誰的判決讓人看不懂。這些故事有名字、有臉、有人在鏡頭前喊冤,有記者跟拍,有網友連署。
那叫做演戲。先別生氣,我不是說那些冤屈是假的,是說那些冤屈有舞台。
真正的司法不公沒有舞台。它發生在程序的某個節點,安靜地,合法地,讓一個人連輸的資格都沒有,然後那個人以為是自己不夠好,回家檢討自己,從此不再提起。
不公通常不在判決裡。通常不公在進場之前就被做掉了。
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什麼
有一種陷阱的設計非常優雅。
它不需要對你撒謊。它只需要讓你以為你知道規則,然後在你看不見的地方,用另一條你不知道存在的規則把你擋住。
你知道政府資訊公開法。你覺得自己有備而來。
你不知道還有一條18-1-3。
他知道你不知道。
所以當你被擋在門外的時候,程序完全合法,文件完整,沒有任何人做錯任何事。你甚至不知道自己被擋了。你只是以為自己資格不夠,然後放手離開。
這裡法學普及兩個條款,因為它們是整個陷阱的機關所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18-1-3):政府可以「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機密」為由,拒絕你的資訊公開申請。這條的設計本身沒有問題,有些資訊確實不該公開。
問題是它可以被無限套用。沒有分數,沒有理由,沒有你可以反駁的具體內容。法條蓋下去,你就出局了。而且你出局的理由是「制度說你不行」,甚至不是「評審說你不行」這讓挫敗感找不到對象,只能自我檢討,以為是自己的問題。
但立法者知道這條會被濫用。所以有第18條第2項(18-2):即便符合18-1-3的拒絕條件,如果公開的公益價值大於隱私損害,機關「應」公開。
「應」不是「得」。不是可以考慮,是必須。
18-2是專門為了封堵18-1-3被濫用而設計的覆蓋條款。它的存在本身就證明立法者知道那個洞在哪裡。
更關鍵的是:在涉及公共資源分配的案子裡,18-2幾乎是自動成立的。納稅人的資源怎麼分配,給了誰,為什麼給他。這件事的公開價值,在民主制度的基本定義裡,就已經大於任何所謂的業務機密。
換句話說,當一個機關對公共資源分配的案子動用18-1-3,它其實已經在18-2的邏輯戰裡輸了,它只是賭你不知道。
因為他幾乎每次都贏。不贏的幾次是把無數陳情人拖到他放手,這場判決的重點不在贏,在『不輸』。
這個陷阱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不需要壞人。它只需要資訊不對稱,然後讓懂規則的人站在門的另一邊。
漏洞二:民主的外殼,劇本的內核
如果第一個漏洞是讓你進不了場,第二個漏洞是讓你進了場也贏不了。
規則白紙黑字寫在公告裡。你備齊文件,按照格式,準時出席,完整簡報。
然後你被一個不在公告裡的標準刷掉了。
這叫先射箭後畫靶。靶是事後畫的,所以你永遠射不中。不管你準備得多充分,你怎麼可能針對一個你不知道存在的標準做準備。
再看另一種結構:有評審現場的那種。委員人數夠,看起來很民主,很嚴謹,很公正。
但委員存在的功能,不是判斷,是讓結果看起來經過判斷。
有人負責定調氣氛。有人負責在對的時間點頭。有人的出席本身就是合法性的來源,不需要做別的事。
你看過那種會議。議案一出來,主席環顧四周:
「誰贊成?」
「誰反對?」
沒有人反對。
這不叫共識。這叫劇本走完了。
沒有人違法。程序完整,委員出席,結果有據可查。
你輸了,但你沒有任何申訴的著力點。
你連輸都輸得無話可說。
保護弱勢的制度,看不見弱勢在哪
每一個制度設計的初衷都是保護弱勢。政府資訊公開,保護你的知情權。評審委員制度,保護程序的公正性。陳情管道,保護你的申訴權利。
但這些保護有一個共同的盲點:它們保護的是有能力使用保護機制的人。
你要會查資訊公開法,才能被它保護。你要知道18-1-3的存在,才能針對它準備。你要有能力識別評審結構的問題,才能提出質疑。
真正的弱勢不具備這些能力。他們在某個節點被擋住,以為是自己的問題,然後消失在統計數字裡,從來不會出現在任何人的倡議報告裡。
資源的真實流向不會騙人。
看資源去哪裡,看哪些申請有回音,哪些石沉大海。這張地圖比任何政策宣示都誠實。它告訴你制度真正服務的是誰。
那些被服務的人,通常不是最需要被服務的人。
說真的
我沒有資格判斷誰冤不冤。
我只是一個行銷人,碰巧有備份習慣,碰巧沒有在某個節點被安靜吃掉,碰巧能回頭看清楚那個洞的形狀。
我描述漏洞的形狀。歡迎對號入座。
如果你從來沒有在任何節點登出過,那很好。
如果你曾經以為是自己不夠好,也許是
也許不是。
還是你不知道有那條18-1-3?
曾經有人用生命換來你現在能說話的權利。
我在用它記錄這些洞的位置。
希望下一個人,不會再從同一個地方掉下去。
你說呢?你覺得會有用嗎?你被吃案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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