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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案於 2025 年 6 月 20 日 正式生效。本次修法最重要核心,是為解決近年來大量保單被強制執行,導致保戶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問題。以下為本次《保險法》修正的主要條文內容:
一、 增訂保單強制執行之「豁免門檻」(第 123 條之 1): 特定額度內的解約金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以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
豁免範圍: 壽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標準: 依衛福部或各直轄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 1.2 倍 × 6 個月」計算。以臺北市為例(約 2 萬餘元),豁免門檻約為 新台幣 146,730 元。若解約金低於此標準,債權人不得聲請扣押,各縣市的最低生活費不同,豁免金額約為14至12萬。
直白說,對保戶而言,解約金,就是關鍵字。要保人通常不會詳閱保單,但請記得關鍵字,解約金,當解約金大於12至14萬時,就要留意保單有被扣押執行的可能,法院裁定很常引用146,730 元這金額。
金管會同步公告「小額終老保險」全數納入豁免範圍,不論金額大小皆不得執行。目前該保險金額最高範圍為90萬元,提供基礎的財產保障。(小額終老保險說明- 壽險公會說明最直接公正,值得瀏覽)
二、 引進「介入權」制度(第 123 條之 2):避免保單因債務被強制終止致保障中斷,允許特定利害關係人代償後承接保單。
對象: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一定範圍親屬(圖片寫得很清楚)。指定受益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如其他扶養義務人(實際扶養履行之祖孫、手足)並履行扶養中。
行使條件: 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執行法院)支付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是解約金金額,不是被追的債款,這個差別很重要) 。該利害關係人可變更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三、 健康險與傷害險全面禁止執行(第 129 條之 1、第 130 條):
考量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意外險)具有高度的人身保障性質,且通常解約金極低或無解約金。明定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一律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這類保險在發生事故後的理賠給付,同理,不可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有錢還錢理所當然,但解保單還錢需多顧慮。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之不同意見,表示涉及人民財產重要權益,最高法院並無權限做這樣的決定;畢竟個案合理,但通案適用茲事體大。
1.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債權之效力不得對外延伸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2.要保人對保險人之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以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l15條未明文授權執行法院,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3.要保人是否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涉及要保人之意思決定自由,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執行法院不得為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
相對的,個人認為需要立法機構通盤檢視,與建構配套機制,才能將人壽保險列為得強制執行標的。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猶如打開潘朵拉盒子,形形色色保單解除情節都跑出來( 「勞工退休金不得扣押: 遺愛最後一哩路」這文內有更多說明) ,就凸顯個案式的裁定,在成為通案運用基礎後,衍生出的亂象。
2025年6月的修正,算是將保險正常功能,導正部分回來;遲到,總比沒到好。
PS : 以下是附帶修正保險業管理
- 職業運動員海外投保之除外條款(第 167 條之 1): 國內保險公司有時無法提供符合職業運動員需求的高額或特殊性質保險。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如職業運動員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
- 強化委外作業法源與罰則(第 148 條之 3、第 171 條之 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委外)的範圍與管理辦法。若保險業違反委外相關規定,處 新台幣 60 萬元以上 1,200 萬元以下 罰鍰。
-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刪除第 168 條之 7):配合《洗錢防制法》對重大犯罪定義的修正,刪除保險法中關於洗錢犯罪適用之重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