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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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還是勞動部、法院的見解,都認為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的排定權,雇主原則上不得限制或拒絕。本文說明常見的雇主違法情況、例外可以拒絕勞工安排特休的三個要件,以及勞工請特休被雇主刁難時的反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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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譏為「司法界的鬼故事」,因荒謬程度超越常理。A男欠1萬8千元罰單,房屋遭拍賣,B女依法得標並完成過戶,卻遭行政執行官違法撤銷拍定、收回房屋。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舉違法,凸顯依法行政與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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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制度 司法院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推動建立大法庭制度,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也一併廢除。相較於判例、決議,大法庭須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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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買斷無效!本文重點整理勞基法相關規定,說明特休只能在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才能折現,僱主不得提前買斷。文中也提供勞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以及僱主應遵守的法規,並附上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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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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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稅局均以網路賣家在台灣之網路平台提供代購服務,即認定為在境內提供勞務需要辦理營業登記,這個判決明顯係提醒稅局需要再取得進一步之證據後,方得做出適切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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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2月15日)作成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內容涉及受刑人投票權保障,以下簡析其內容。
【爭點】  學校涉訟時,能否委請上級機關之法制、法務或辦理訴願之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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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可否以違反工作規則,未事先請假等情為由,不予給假?並予以曠職扣薪處理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6項規定:「(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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