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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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工伙伴提問:他50多歲進公司,快滿65歲時,不幸在公司發生職業災害。結果在職災休養期間過了65歲生日。主管隨即通知下禮拜要把他強制退休。​ 事實上,主管只看到勞基法第54條的「年滿65歲」,卻忘了終止契約的權利,可能有特定「限制」存在。 ​ 先說結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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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小明某天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不慎受傷,由於傷勢較為嚴重,小明就希望先離職好好養病,不過由於小明離職後都有在做治療,小明便向前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小明的前雇主對於工資補償部分相當困惑,便只給付醫療費用部分而已,小明認為前雇主的作法與法律規定不符,便對前雇主起訴請求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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