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體盛行的時代,許多人透過 YouTube、Podcast 或 Instagram等平台分享內容、表達意見。像是轉發他人 IG Reels、引用電影片段製作影評影片、或在 Podcast 節目中念出書中段落並加以評論,這些行為看似日常,但若未注意「著作權」規範,可能就會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本文將帶您了解什麼是著作權、常見的侵權態樣,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引用他人作品,讓創作者在分享內容的同時也能安心創作。
一、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只要創作具有「原創性」並以具體方式表現,例如文字、圖片、音樂、影片、插畫、設計等,創作完成的當下就自動取得著作權之保障,無須登記或申請。而著作權之內涵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兩大類:
1️⃣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保護的是創作者的人格利益,包括:
-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及如何發表。
-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決定是否署名或以筆名、暱稱署名。
- 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防止他人扭曲、刪改作品,造成著作權人名譽受損。例如:將知名動漫IP改為18禁同人誌的情色內容即屬不當修改,將違反原作的同一性,進而侵害到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轉讓或繼承,但若作品是受僱或受委託創作,雙方可於契約中自行約定(著作權法第11、12條)。此外,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格權之保障為永久性的,即使著作人死亡仍受保護。
2️⃣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保障創作者在經濟上的利益,包括: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與出租權等 11 項(著作權法第22至29條)。
與人格權不同,財產權是可以轉讓或授權他人的(著作權法第36、37條)。而其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並持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內(著作權法第30條),但若是攝影、錄音或影片等作品,則自公開發表起算50年(著作權法第34條)。
二、常見的侵權類型
雖然著作財產權的種類有很多,但是以自媒體的內容創作者而言,最容易涉及的權利如下:
🔹改作權
以翻譯、改寫、改編、拍攝等方式重新創作他人作品,例如:將暢銷漫畫改編為動漫並上映、將西班牙文版紙房子改為中文版。
🔹重製權
只要將作品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各種方法重複製作,例如:
- 照唸他人書籍的內容,並將該錄音檔發布至YOUTUBE;
- 掃描他人圖片上傳網路;
- 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並於論文中引用歌詞內容,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
🔹公開播送權
限於透過「廣播系統」播放作品,如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廣播電台等。例如新聞平台取得迷因製作人同意後,在新聞時段播出畫面。
🔹公開傳輸權
指透過「網路」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下載、觀看或收聽作品,例如:
- 將他人影片上傳到自己的網站;
- 在Podcast中使用他人錄音;
- 在社群平台張貼歌曲或電影片段。
三、使用他人作品一定會侵權嗎?
並非所有引用行為都構成侵權,法律仍容許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他人作品:
1️⃣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例如在 IG 上「轉發」他人貼文,若對方的帳號開放分享、或明確標示可轉載,則屬已取得同意使用。
2️⃣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
依《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人死亡滿50年後,財產權即消滅;若為攝影、錄音或電影作品,自公開發表50年後即消滅。著作權消滅後,針對他人對系爭作品為重製、改作等則無著作財產權可主張。
3️⃣新作品屬獨立創作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指出,若新作品雖參考他人作品,但內容具原創性,表達方式明顯不同,與原作無實質相似,即屬獨立著作,不構成改作侵權。
4️⃣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可依下列四項標準綜合判斷:
1.利用目的與性質
若為教育或評論等公益目的、非營利用途,較可能屬合理使用。
例如教學課程中引用部分教材片段,若未營利即可認為合理;反之若為收費課程,則可能具商業性質(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74號判決)。
2.著作之性質
此標準係從「被利用著作」的性質觀察,也原創性越高,利用人可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越小。例如:影印一篇文章供自己研讀,因為該文章具研究性質,影印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但是若是影印哈利波特小說,則因為該小說富含作者之創意,具有相當之原創性,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就列印整本,難認為合理使用。
3.所利用的質量與比例
若僅引用短片段或少部分文字,且未影響整體作品價值,通常可被視為合理使用。例如僅擷取影片2秒作為介紹(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訴字第20號判決)。
但若引用比例高達原作75%,即難認為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4.市場影響程度
若使用行為不會影響原作品的銷售或市場價值,較可能屬合理使用。例如:YOUTUBE知名網紅谷阿莫之前以X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方式經營頻道,讓許多看過該介紹的民眾不進入電影院內看電影,造成電影商受有票房減少之損失,屬對市場影響程度極大。
四、律師提醒:創作前先查明權利,避免侵權風險
隨著自媒體的普及,越來越多人開始經營影音頻道、社群平台與Podcast節目。然而,只要涉及他人創作內容,就有觸犯《著作權法》的風險。
無論是轉發、剪輯、配音或改作,若未取得授權或不符合理使用條件,都可能被告侵權並須負民刑事責任。
💡証信小提醒:
在引用或創作內容前,若對使用範圍是否合理或需不需要授權有疑慮,建議先諮詢律師,由專業律師協助審視使用情境,確保創作安全、合法,讓您的內容能在法律保障下安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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