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陳「鍋灶興建工程」工程中途結算書圖,奉鈞長核准後,請於中途結算書鑒核,並依說明暨擬辦各點辦理,簽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鍋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14 年5 月39 日114 鍋字第11300000號及本所114年15月7日鍋字第114000號辦理。
二、旨案履約過程違約事項如下:
(一)逾期違約金:
1、本案依據113年18月30日 鍋字第11300000號函,開工日 為113年18月2日,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原訂履約期限為113年13月20日,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計工期共計13日,預計履約期限為113年13月3日。本案於114年3月25日為送達日起終止契約,113年13月4日至114年3月25日止已逾期92 日。
2、本案契約第17條: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本案契約價金新台幣2,500,000 元,每日逾期違約金2,500,000*1‰=2,500 元。本案逾期日為92 日,逾期違約金2,500*92=230,000元。。
(二)減價收受:
1、旨案驗收完成後經查發現混凝土及方管不符圖說及需求, 參照本所114 年5 月27 日鍋字第114000號函,經本課檢討依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2、承上,旨案減價項目及金額詳中途結算書結算詳細表
(1)【壹、一、項次4】減價收受金額:8,061*0.5*【(1+10.7%)*(1+5%) 】=4,685 元整; 減價收受違約金:4685*20%=937元整。
(2)【壹、二、項次6】減價收受金額531*58*【(1+10.7%)*(1+5%) 】=35,798 元整; 減價收受違約金:35,798*20%=7,160元整。
(3)【壹、二、項次11】減價收受金額:4,929*86.6*【(1+10.7%)*(1+5%) 】=496,151 ; 減價收受違約金:496,151*20%=99,230元整,合計超過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減價收受違約金為510,644-496,151=14,493元整。
(4)【壹、三、項次3】減價收受金額:9,483*0.5*【(1+10.7%)*(1+5%) 】=5,511 元整; 減價收受違約金:5,511*20%=1,102元整。
3、本案契約第4條: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20%之違約金,本案減價金額共計542,145元整,減價收受違約金937+7,160+14,493+1,102=23,692元整。
(三)本案契約第14條第3款: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本案終止契約屬可歸責廠商事由,爰履約保證金依比例計算1,153,476/2,594,237=0.44,俟本案工程完成後辦理發還。
三、旨案工程保險期間:自113年18月23日至114年18月23日止,相關保險內容符合契約第13條規定。
四、本案結算金額說明如下:
(一)本案合約金額2,500,000元,中途結算金額1,100,000元。
(二)違約金額:238,648(逾期違約金)+23,692(採減價收受違約金)=262,340元整,該款項於決算時逕由工程款項下扣除。。
(三)中途結算減價收受後實付金額:1,100,000-262,340=837,660元。
五、本案經費來源由113年度保留款-本所預算-鍋灶建築及設備-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支應。
六、檢陳「鍋灶興建工程」案工程中途結算書圖1份,請鈞長核章。
擬辦:奉核後,函發廠商無名氏土木包工業。
以上提供解約公文簽呈之大致撰寫架構,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對實務處理有所幫助。文中所列金額與數字皆為虛構,實際辦理時請依個案情形詳實計算與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