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樓事件裡,財產權其實沒有你想像中那麼強大
🔥 最近一則判決,發生在臺南市中西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字第205號)
那不是偏遠老屋。 那是交通便利、生活機能成熟的精華地段。
來亞大樓,屋齡40年,地下2層、地上12層。 地震後外牆磁磚掉落,車輛受損。
經技師公會鑑定——
- 耐震能力 R 值 77.89
- 氯離子含量偏高
- 混凝土強度偏低
- 鋼筋鏽蝕裸露
- 判定紅單標準
結論只有四個字:
全棟拆除。
包含地下室。
不論你住在幾樓。
不論地段多好。
不論房價曾經多高。
🏠 想像一下
你正在看一間中古屋。
價格合理,地段不錯。
抬頭卻發現外牆有磁磚剝落。
你問:「管委會有在處理嗎?」
仲介說:「有啦,有管委會。」
但住戶低聲補一句:
「這幾年都沒開會。」
你心裡想: 「房子是我的財產,應該受保障吧?」
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事實——
財產權不是保護傘,它有邊界。
當公共安全出現,私有財產的保護並非絕對。
而這個邊界,在建築法第81條裡,畫得非常清楚。
建築法第81條:制度的真正邏輯
條文很簡單:
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主管機關應通知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
關鍵在四個字:
公共安全。
當建築被專業鑑定認定:
- 有立即倒塌危險
- 補強已無實益
- 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
那麼——
公權力可以直接介入,
命停止使用,
甚至命拆除。
法院在這類案件中,通常高度尊重專業鑑定。
只要鑑定過程完整、專業、可檢驗,
法院是不會輕易推翻該鑑定報告的見解。
財產權真的那麼強嗎?
我們習慣說:
- 憲法保障個人財產權
- 政府不能隨便強拆民房
- 所有權是絕對權利
但法律從來沒有說「絕對」。
財產權保障的是合法行使的範圍,
而不是無限對抗公共危險。
當一棟建築物已被認定為:
有立即性公共危險
那麼個別住戶的所有權,
也就是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就沒有那麼重要了。
🏠 買中古屋的人提醒
真正的風險,不是地震。
是長期失管。
當:
- 管委會不開會
- 外牆掉落不處理
- 公共區域鏽蝕不修補
- 結構劣化沒人追蹤
這些不是小問題。
這些是「法律風險累積」。
因為一旦達到公共危險門檻——
拆除,不會問你是否願意。
📝 小結
來亞大樓不是偏遠危屋。它在精華地段。
我本身沒有進去這大樓內過,不過從小就有看到這大樓的存在,
很難想像在如此的精華地段,會有這樣的危險大樓存在。
舉這樣的例子是有些極端,
因為我實在無法想像有正常合理的消費者,
會去購買“來亞大樓”!!
然而我想表達的是,
結構上的惡化是一種隨著時序而成動態變化,
如果你購買的大樓已經是高齡不動產,
加上上述各種不正常非常態的人為問題,
在無法抵抗結構劣化下,
當被認為為危樓後,而被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令拆除,
個人私有財產的保護恐怕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被認定危樓即應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