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聊到「102歲王姓人瑞與68歲看護登記結婚」的新聞引起大眾熱議,
我想到幾年前有個類似案例。
屏東縣長照中心有位8旬住戶邱翁與該中心主任結婚的新聞,
後來還被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這個事件當時也引發社會對「結婚真意」與「意思能力」的高度關注。
這則新聞報導是這樣的:
「屏東一名身價4000萬的80多歲邱姓老翁患有失智症,2016年6月被路人發現獨坐輪椅在街頭遊蕩,屏東縣政府獲報後,先將其安置於長照中心。不料隔年屏東縣府發現長照中心麥姓女主任卻與邱翁辦理結婚登記,屏東縣政府認為該名主任在明知邱翁失智且受輔助宣告的情況下,帶其辦理結婚登記,認為她利用職務之便誘騙結婚以謀取不法利益,因此決定提告麥女。」
這個事件的核心問題在於:
「一方是否具備理解婚姻法律意義與義務的能力,以及婚姻的真意是否存在。」
一、結婚能力的法律要件
法院明確指出:
婚姻不僅是形式上的登記,而須具備「實質要件」。
其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能力」:
1.理解能力:
當事人須能完全理解結婚的法律意義及婚後可能發生的義務與權利,包括同居、財產、扶養及繼承等。
2.意思能力健全:
若當事人無法理解上述權利義務,即使完成戶政登記,婚姻仍屬無效。
二、法院判決理由
1.醫學鑑定:
屏安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顯示,邱翁腦中風後伴隨輕度失智與妄想,其辨識婚姻法律效果的能力受損,意思能力不足。
2.權力不對等:
邱翁為住民,麥女為長照中心主任,兩者呈現「受監護者與監護者」的關係。
法院認為,在此權力結構下,邱翁可能因附和而口頭表達同意,但並非真正的法律意思表示。
3.缺乏婚姻真意:
即使戶政人員見邱翁表情正常、看似開心,法院認為其認知功能不足以形成完整的「結婚真意」,雙方意思不一致,婚姻缺乏實質成立條件。
三、法院認定:
本件婚姻缺乏實質意志連結。
邱翁因病無法理解婚姻法律效果,而且法院認為當事人地位落差,防止認知功能下降的長輩遭從業人員以「變相結婚」方式侵占財產,其身處弱勢地位,邱翁口頭同意並非真正法律真意,因此判婚姻自始無效。
跟大家分享「102歲王姓人瑞與看護結婚案」與「80多歲邱翁與長照中心女主任結婚案」,這兩個案例中都有「戶政人員皆稱當事人意識清楚」。
王翁案日後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會不會有不同判決結果,值得觀察。
下一篇文章我會從法律觀點來分析兩案可能會有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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