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不假外出會怎麼被對待?
一、事實經過
某專任教師因涉 113年5月於上班打卡後不假外出,經考核會決議不懲處,但經校長退回復議後,改處以申誡1次。
教師不服提起申訴,隨後學校於申訴期間主動撤銷申誡,申評會據此作成「不受理」決定。教師對該不受理結果仍感不服,於 114年6月提起再申訴。二、教師與學校主張
教師怎麼主張?
教師主張該違法處分已對其名譽及心理造成難以抹滅之實質損害。申評會僅以程序理由(學校已經撤銷)規避實質審議,忽略了教育倫理與學校程序的違法性,故再申訴人依法提起再申訴,要求撤銷原評議決定,並應針對其所受損害給予實質補償與救濟。
學校怎麼說?
學校考量行政事務推展及同仁間情感互動,以函的方式撤銷原措施,於法並無違誤。
三、申評會怎麼說?
評議準則
第25條第4款規定:「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第 29條第1項規定:「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第36條第3 項規定:「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結果:再申訴駁回。
針對本案,再申訴人教師雖主張原措施(申誡)已造成名譽與心理實質損害,要求申評會進行實質審議並給予補償。
惟再申訴評議決定認為,因原申誡處分業經學校主動撤銷,申訴標的已不存在,其餘細節主張均無礙於「不受理」之結論,故不予逐一論述;至於再申訴人教師所請求之損害補償,因非屬教育申評會之法定審議權限,故不予評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