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其停聘期間可否在外兼職疑義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若因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情形,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其停聘期間可否在外兼職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4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48769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第1項第10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及第14條之3第1項規定:「依第14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教師依第14條第4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三、 揆教師法第14條之3立法意旨,係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已明定,涉及性侵害行為教師,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但由於9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教師法第14條之3規定,教師停聘期間仍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顯然有失社會公義,業已引發諸多輿論之批評,係因涉及性侵行為而被停聘調查之教師惡行重大,且可能涉及犯罪對象是同校中絕對弱勢之學生,該類教師停聘調查期間若仍支予薪給,不僅受害學生及其家長情何以堪,亦有變相支持該等教師之虞,而有礙社會觀瞻,爰修正為該類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惟若案經調查後無此事實並依法回復聘任者,則予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四、 參酌教師法第14條之3修正意旨,係是類教師原於停聘期間仍應發給半數本薪,顯然有失社會公義,不僅受害學生及其家長情何以堪,亦有變相支持該等教師之虞,爰修正為該類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是以,是類教師於停聘期間亦應不得在外兼職。另,基於衡平考量,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除第10款外之各款規定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亦不得在外兼職】。
-----------------------
教師被冤枉涉及性平事件而停薪的期間,不准兼職有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