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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026年2月13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下稱慕尼黑地院)審理一件涉及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生成圖像的侵權判決中,表示透過AI生成的圖形標誌(Logo)不受到著作權保護。慕尼黑地院指出,人類若僅透過一般性提示(prompt)提出要求,未對最終輸出產生可辨識的創作性影響,則該成果不具作品性。慕尼黑地院因而駁回原告主張AI生成三個Logo享有著作權的請求。
原告用AI生成三個圖形Logo
本案原告透過Gen AI製作了三個圖形Logo,分別為:(1)「兩名不同膚色人士握手並伴隨一個響鈴的鐘」;(2)「一個信封,背景為帶有柱子的建築」及(3)「一台筆記型電腦,其螢幕前漂浮著一本帶有段落符號(§)的書」[1]。其具體圖樣如下:

圖1. 原告透過Gen AI生成的三個Logo圖;圖片來源:AG München, Feb. 13, 2026, 142 C 9786/25, GRUR-RS 2026, 1513.
原告將這些圖像符號使用於其個人網站上。被告是原告的一名熟識朋友,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複製了這三個Logo,並將其使用於其網站「J.de」上[2]。原告於2025年7月3日要求被告刪除相關內容並停止繼續使用,但被告不理會。故原告向慕尼黑地院提起訴訟[3]。
法院判斷標準
慕尼黑地院指出,文獻多數見解認為,透過AI生成的成果是否具有作品性,取決於由AI軟體控制生成的過程中,人類是否仍然施加了創作性(creative)的影響。如果人類對AI生成結果進行介入,而該介入可以是在事後或在提示操作(prompting)過程中逐步發生,並使得最終輸出結果反映出提示者的個性,則有可能取得著作權[4]。
慕尼黑地院表示,輸入內容最終必須對結果輸出(即著作權創作的「表達」)產生足夠客觀且明確可識別的影響。法院認為,只有在提示操作過程中所包含的創意元素主導了輸出結果,以致該成果整體可被視為其作者自身的原創創作時,方符合此一要求[5]。
因此,如果在提示過程中最終只是透過一般性且結果開放的指示,將設計上的「決定」交由AI作出,即使這些提示數量很多,並且逐步改變輸出的外觀,也仍然不足以成立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並不獎勵或保護投資、時間投入或勤勞,而僅保護創作活動的成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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