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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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律師費、承攬報酬、商品代價——這些日常交易的請求權,只有2年可以追討。民法第127條列出8類適用2年短期時效的請求權,立法目的是讓頻繁的日常交易法律關係盡速確定。但不動產買賣價金、建造房屋的承攬報酬、生財器具,均不適用2年,回歸15年一般時效。服務業者要特別注意,2年很快就到。
時效完成不代表債務消失,而是債務人取得一個「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必須主動在訴訟中提出才有效。時效完成後自願還款,不能事後反悔要求返還。主權利罹於時效,利息等從權利也一併消滅。有擔保的債權仍可對擔保物求償,但要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但完成後可以選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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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走到一半,不一定就這樣結束。透過「請求、承認、起訴」三種方式,可以讓時效中斷、重新起算;但請求只有相對效力,6個月內不起訴就視為沒有中斷。另外在天災、夫妻關係、繼承人未確定等特殊情況下,時效會暫時「不完成」。本文帶你搞清楚,如何在對的時機點出手,讓時效重新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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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債權到底有幾年可以追討?台灣民法設有三層時效:一般請求權15年、定期給付5年、日常交易類2年。時效從「法律上可行使時」起算,不管你主觀上知不知道。定期給付和分期給付的區別、違約金的時效獨立計算,都是容易搞混的細節。本文帶你搞清楚自己的請求權適用哪個時效、從哪天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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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一筆錢借出去,卻遲遲沒有去追討——時間到了,對方真的可以拒絕還錢。這就是「消滅時效」制度的核心:不是債務消失了,而是債務人取得了拒絕你的權利。但並非所有權利都適用,已登記不動產、純粹身分請求權與人格權均不在此限。了解這套制度,才能在對的時間點採取行動,保護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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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在道義上沒錯,但在法律上,權利是有「保固期」的。如果你太久不去主張你的權利,法律就會轉而保護那個「被拖很久」的人。這就是所謂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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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離職後,公司應該付給你的錢會「自動累積到退休再算」?很抱歉,它會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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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撰寫「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的六個錯誤觀念」」提到中斷時效,有朋友問我:車禍對方在刑事偵訊過程中承認自己的過失,這樣算承認嗎?是不是可以中斷時效?這真是好問題,本篇就來談對債務人「承認」應有的正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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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客戶買了黑咖啡,但又跑來跟你說太苦,要求你幫他換拿鐵還不補錢時,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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