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613 條誡律並不完全等同摩西律法,這次可以看出只從一節聖經經文就爆開五條各不相關的誡律出來。
大部份基督徒對猶太人 613條誡律有很多誤解,首先,這些誡律並非等同所有摩西律法的內容,我們總以為猶太人將摩西律法每一條都節錄下來,然後歸納成 613 誡律,事實並非如此。
有關 613 誡律,主流的版本就有三至五個版本,至於將摩西律法的內容拿出來再定性列入誡律的,就至少有超過十個不同的清單,又從這些清單的不同比較,原來猶太人的眼光跟我們外邦人真的有所不同。
是次要看 Maimonides 版本第548條至第 552 條誡律只來自一節舊約聖經:申命記 12:17 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喫。
拉比 Maimonides 居然把它拆成五條誡律:
第548條 不可吃耶路撒冷以外無瑕疵的頭生牲畜
第549條 不可吃燔祭牲的肉
第550條 司祭不可在聖所院外吃贖罪祭或贖愆祭的肉
第551條 在血尚未按規定灑在祭壇之前,不可食用祭肉,尤其是「輕聖物」
第552條 祭司不可吃初熟的果實,除非它們被放置在聖所的院子裡
當這一節經文歸類在祭祀和祭品內,拉比要考慮整句經文時不是按著字面去思考,而是集中在誰吃:(可吃?不可吃?百姓吃抑或是祭司吃?)何時吃:(早上?晚上吃?節期吃?),在哪裡吃:(室內吃?室外吃?指定耶路撒冷?自家居住的城邑?)。於是:
第548條 經文中獻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別的誡律早已知道不能有瑕疵的,所引伸經文中不可在你城裡吃,那麼必然是在耶路撒冷聖殿吃。
第549條 經文中無論獻甚麼祭,總會涉及獻燔祭的,而其他誡律早已列明燔祭要全燒在祭壇上,所以不可能吃到燔祭牲的肉。
第550條 經文中只要涉及獻祭,只要觸及「不可在你城裡吃」的,便會把贖罪祭或贖愆祭捲進來,又觸及了「在哪裡吃」, 而這贖罪祭或贖愆祭,其他經文是指定要在聖所吃的。
第551條 這是集中有「輕聖物」上,「輕聖物」相反,最高級是指「至聖物」,但這裡是一再提醒,只要涉及有牲畜流血的祭,便必須灑血在壇上以後才可以吃。
今次要看的誡律亦是歸類二十九《獻祭制度-祭祀和供品》,一共 102 條最後的十七條,涉及的經文如下:
第544條 申命記 12:5-6 耶和華你們的 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
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裏去
求問.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
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
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裏.
第545條 申命記 12:13 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第546條 申命記 12:14 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
、你就要在那裏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
你的。
第547條 申命記 12:15 然而在你各城裏、都可以照耶和華你 神
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喫肉、無論
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喫、就如喫羚
羊、與鹿一般。
第548條 申命記 12:17 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
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
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
裏喫。
第549條 申命記 12:17 同上
第550條 申命記 12:17 同上
第551條 申命記 12:17 同上
第552條 申命記 12:17 同上
第553條 申命記 12:26 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
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
第554條 申命記 14:3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喫。
第555條 申命記 15:19 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
為聖歸耶和華你的 神.牛群中頭生的、不
可用他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
第556條 申命記 15:19 同上
第557條 申命記 16:4 在你四境之內、七日不可見麵酵.頭一日晚
上所獻的肉、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第558條 申命記 17:1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
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
所憎惡的。
第559條 申命記 23:18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原文作狗〕所得的
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 神的殿還願.因
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第560條 申命記 26:5-10 你(平民百姓)要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說
、我祖原是一個將亡的亞蘭人、下到埃及寄
居.他人口稀少..........
拉比將經文所涉及的概念作出如下的理解:
第544條 凡分別出來作祭物的畜類,必須立刻帶到耶路撒冷,不可遲延
第545條 不可在聖所外獻祭
第546條 要在聖所獻上所有祭品
第547條 贖回那些原本用於獻祭卻患上不合格缺陷的牛,贖回後的牛任何人都可以食用。
第548條 不可吃耶路撒冷以外無瑕疵的頭生牲畜
第549條 不可吃燔祭牲的肉
第550條 司祭不可在聖所院外吃贖罪祭或贖愆祭的肉
第551條 在血尚未按規定灑在祭壇之前,不可食用祭肉,尤其是「輕聖物」
第552條 祭司不可吃初熟的果實,除非它們被放置在聖所的院子裡
第553條 在以色列地以外的祭物也可帶到聖殿
第554條 被獻的畜類若變為有殘缺,不可吃
第555條 不可與獻祭用的牛進行任何勞動
第556條 不可剪獻祭牲畜的毛
第557條 不可留下任何節期祭物直至第三天。
第558條 縱使動物是暫時的殘疾,也不可獻上
第559條 娼妓或孌童所得的錢財不可獻上
第560條 在把供物分別出來時,人必須在眾人面前宣告。
拉比對552 條的解釋可看出周詳及全面,從這裡就捕捉到一個結論,任何初熟之物百姓都要奉上聖殿,其結果就是沒有人會吃到初熟之物,當這些貢物經過獻祭儀式後,單單只有祭司可在聖所裡吃。
第554 條誡律,有關可憎之物,其解釋包括了本來並非不潔之物,但任何破損瑕疵便會成為不適合獻祭的可憎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