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日期在即。整個社工界屏息等待,不是因為社工不該被課責,而是因為這份等待,已超過了對一個個案的關注—它是對整個社會安全網能否繼續運作的深切憂慮。
剴剴的死,是一場徹底的悲劇。一歲的生命,在本該被守護的地方承受了難以言說的凌虐,直到消逝。法院已就加害者的罪行作出清晰的認定與判決,這部分無庸置疑。
但緊接在後的刑事追訴,所指向的對象不是施虐者,而是出養個案的主責社工陳尚潔——她被以過失致死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起訴,指控包括訪視紀錄偽造、未確實每月家訪,以及未能在異狀發生時即時通報。檢察官的論點核心,是認定陳社工在此一出養安置關係中,是孩子「唯一重要的陪伴角色」,因而具有防止死亡發生的保證人地位。
這個推論邏輯清晰,結構嚴整。如果這只是一道法律學期末考的申論題,或許可以得個不錯的分數。
問題是,法庭不是考場,而社工的工作場域,也遠比任何一份書面義務清單複雜得多。
「保證人地位」的核心,從來不是「有義務就等同於能防止」。
刑法第十五條的不作為犯,其成立要件之一,是行為人確實具備結果迴避的可能性。一位每月一次到府訪視的社工,面對的是一個在訪視空檔、由保母全日掌控的環境,她的「能防止」,究竟建立在什麼現實基礎之上?
社工不是24小時陪伴者,也不具有強制處分的實權。在制度設計上,她是資源連結的媒介、風險評估的橋樑、異常通報的起點—而不是孩子安危的最後一道防線。把保證人地位加諸這樣的角色,在論理上固然有跡可循,在實務上卻幾乎等同於要求她以訪視頻率,去預知並阻止一場在私密空間中由他人故意施加的暴力。
國際上,德國的Garantenstellung理論雖與台灣概念相近,但實務要求國家須賦予社工明確授權與足夠資源,才認定其保證人地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早在1989年的DeShaney案中確立,除非孩童已置於國家的實質監護,否則社工並不因職位而自動承擔憲法層次的保護義務。英國與芬蘭的實踐,亦同樣強調比例原則,將刑事責任保留給最重大、最顯然的個人疏失,而非以制度性失靈的後果,來換算個人的刑責。
這些國外案例,不是要替任何人脫罪,而是在提示一個更寬廣的視野:職責的存在,與刑事保證的成立,之間還有相當距離。忽視這段距離,是法律形式主義的老毛病—把義務清單對比得整整齊齊,卻對清單之外的制度現實視而不見。
當然,陳社工案中若確有訪視記錄造假、通報義務明顯未盡,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不應迴避。職業誠信與法定程序,本應認真看待。
但「誠信有虧」與「具保證人地位、應負過失致死罪責」之間,是有距離的。把這段距離折疊起來、用一條法律義務鏈串通首尾,形式上確實說得過去,卻欠缺對現實防止可能性的細緻論證,也少有對國際司法實踐的深入參照。
這種論述方式,有一個詞可以形容:
匠氣。
不是說它全無道理。而是說,它的道理太像一件精細打磨的器物,每個角都銼得光滑,卻在整體上少了點對人的理解,少了點對制度的通盤感知,少了點……智慧。
無論4月16日的判決結果如何,有一件事是確定的:剴剴的死,不是一個人的失敗,而是整個安全網的破口。保母選任的流程、安置後的督導機制、社工人力資源的嚴重不足、跨單位協調的慣性失靈—這些問題,都比刑事追訴更迫切、更根本。
把結構性的崩潰,壓縮成一份對個人的起訴書,這不是真正的問責,而是對問責的一種替代。它讓制度得以維持原狀,讓社工成為罪責的出口,讓下一場悲劇,在一切看起來「已有人擔責」的假象中,繼續醞釀。
社會安全網,需要的是清晰的義務邊界、充足的資源保障、有效的督導結構—而不是讓第一線工作者在每一次制度失靈後,成為司法的替代品。
法律以事實為準。這一點,我們都同意。
只是希望,認定「事實」的方式,能夠稍微超越清單,多看見人的處境;稍微超越條文,多參照世界的經驗。
這不是降低標準,這是更高的要求。
宣判於2026年4月16日。本文不預設判決,只希望在那天到來之前,多說一點值得說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