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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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凱案社工一審被判過失致死且需負兩年有期徒刑罪責。 一群人圍在法院前主張正義、怨氣,要人負責,可是在出門抗爭前他們是否想過自己支持的是什麼,為什麼在尚未釐清案情與法律前就如此憤怒,「毅」氣用事的人啊。 關於保證人地位,我們先來思考一個問題:對於社工,我們期待他們完成那些事,做到何種程度?而國
從「我不殺伯仁」的古典語感出發,責任如何在現代社會中被重新分配:監護權移轉、社工評估、警察暫時介入、法官裁定交保,甚至延伸到對他人行為的全面監視。當每一道程序都看似合理,卻也可能在事後被重新串連為一條「本來可以避免」的路。這篇散文試圖追問:在結果出現之後,責任究竟停在哪裡,還是會不斷被推向下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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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句「多看一眼就好」出發,〈以青|看起來很簡單〉描寫外界如何將複雜的判斷工作簡化為流程操作。當案量被數字化、工作被視為流水線,真正困難的選擇與不確定卻被忽略。這篇散文探問:當我們看見的是整理過的結果,而不是當下的猶豫與風險,那份「簡單」究竟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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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社工沒有親手傷害孩子,卻因為「什麼都沒做」而被判過失致死,這合理嗎?答案在於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當一個人在法律上負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卻消極不作為,就必須為結果負責。剴剴案中,法院認定社工陳尚潔因掌握孩子的全部資訊並排除他人介入,構成保證人地位,無法以「沒有動手」卸責。
台北地院判決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過失致死罪成立,剴剴案再度揭露台灣兒少保護體系的結構性危機。社工人力嚴重不足、案量超載、督導失靈,卻讓個人承擔「保證人」責任,恐引發寒蟬效應。承認個人過失之餘,更須正視制度缺失,以系統改革取代獵巫,方能真正守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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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宣判在即,論辯雙方多從社工職業定義爭執,卻忽略了更根本的問題:對這個在制度上完全孤立的孩子而言,社工是唯一的窗口。從危險前行理論與信賴移轉關係切入,保證人地位的成立並非無據;然而制度性孤立的根源在於結構失靈,而非個人之罪。檢察官選了最形式化的路,卻錯過了最鋒利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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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中社工被訴的過失致死罪,深入探討了社工在社會安全網中的角色、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並與國際實務進行比較。文章質疑將結構性問題歸咎於個人,強調完善制度、釐清職責與資源配置的重要性,而非僅將社工視為司法問責的替代品。
社工人員有無成立刑法過失致死之可能?德國於1995年曾發生一兒虐案(Laura-Jane, 1995),檢察官認為該名社工於孩子生父、鄰居等人表達擔憂及質疑母親保護教養的問題時,並未採取適當措施。起初法院採取肯定見解,認為社工亦應負過失責任,惟該案上訴後,法院質疑社工於此案中之保證人地位。無獨有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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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所要講的「危險性判斷」仍然是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架構下面,在區分一個可能成立犯罪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後,就會在往後檢驗行為危險性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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