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台灣第一個試管嬰兒張小弟出生,該事件在全國關注下,一方面象徵我國的科技實力,迎來慶祝的討論;但在另一方面,也引發了不少倫理爭論。隔年,衛生署提出倫理綱領,包括限定生殖科技的使用資格,只有不孕夫妻才可以使用。直至2007年,人工生殖法才正式拍板通過,使用者仍限不孕的夫妻。近二十年來,同家會持續倡議,希望使用者能不再限於異性戀和進入婚姻關係者。
談到生殖科技,我們常想到相關的政策辯論,如該不該開放代孕,若開放,該有怎樣的配套措施?這些激盪固然重要,但吳嘉苓在〈從單身母職到酷兒生殖:助孕科技的性別治理〉中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說明當我們在思考政策法規時,經常是帶著對某個(種)使用者的想像,想像該使用者因法被納入或被排除,符不符合我的價值觀。吳嘉苓援引Blank(1998)「規範連續體」的概念,指出生殖科技能否使用,經常在診間、醫學會、立法院等不同場域進行協商。而婦運與同運積極參與辯論,甚至經常建立體制外的實作,亦是重要的科技治理行動者。在文中,吳嘉苓以交織性分析多樣的行動者,探問法規為何排除未婚男女?規範如何設想性/別親屬關係?醫界和民生如何面對規範?被排除者如何改寫科技腳本?以及,這些過程中如何改寫性別與性的道德秩序?(註1,p.317)簡言之,納入與排除、實作與改寫,背後所想像的行動者是誰?又怎麼回過來重構性別與性的道德秩序?五O年代台灣開始實施人工捐精,對血緣父親重要性造成挑戰,而醫師也跟著調整捐精技術,以維護血緣父親的地位。例如,(1)混精安慰法:混合捐贈者和不孕丈夫的精子,讓結果無法斷定是誰的精子和卵子結合。(2)捐精者匿名:查無此人便無法動搖父親的地位。(3)尋找特定捐贈者:醫師主動尋找符合不孕丈夫血型、種族、身高,甚至「性情」的捐贈者,建立丈夫與小孩的親近性。到了八O年代,女星如甄妮、張艾嘉、胡茵夢等公布懷孕,但都不在婚姻內,也未具體說明父親身份。九O年代,白冰冰在女兒遇害後兩年,遠赴國外「借種」,而藍心湄也以同樣方式生殖出走。知名女星的自願性未婚母職,打破了既定的性/別親屬關係,也讓大眾看到被法規排除的實際對象。2001年,生殖醫學會以「無法結婚的女強人」,爭取未婚女性的人工生殖權。在這幅圖像中,「女強人」是有經濟能力的非自願單身者,是值得同情的「孤獨單身女」,且事業有成的年齡大約落在40歲,其父母大約60歲,也仍有能力「帶孫」,擁有照顧和經濟資源的家庭仍能符合「理想母職」。2005年,李幸育事件再次掀起「理想父職/母職」的論辯。遭戰車輾斃的國軍連長,其未婚妻李幸育要求死後取精,並由李茂盛醫師完成手術,但精子是否可植入體內,卻成為全國討論的議題。支持者希望延續其淒美的愛情、且認為社會已接受未婚生子;反對者則認為政府不應鼓勵未婚生子、小孩不能沒有父親,或提出偏差的女性圖像:如果女性想拿什麼精子就拿什麼精子來生小孩的話,豈不整條街都裴勇俊的孩子?持反對立場的婦運團體則認為,我們應該反思,男性死後女性還要取精來延續香火,這背後存在什麼問題?最後,自九O年代出現的女同志媽媽聯盟,以《拉媽報》分享人工生殖經驗,到海外助孕的全球組裝、女同志的A卵B生,等等積極的酷兒生殖行動,凸顯出被排除的行動者如何透過「自我納入」,來改寫科技腳本和性別/性的道德秩序。
藉由歷史脈絡和知名事件的梳理,作者抓出一條台灣「理想母職的變遷」,從起初倫理綱領防範破壞性別秩序,到將有經濟地位但未進入婚姻的女性納入「合格母職」,以及21世紀的女同志社群集結,所開拓的女同志雙職,新的母職光譜。這條變遷實際上是延著「強迫性母職」論述:如何透過生殖科技來實踐(理想的)母職。也因此有別於70年代美國的婦運訴求,是拒絕父權與醫療霸權而開出的另類使用。而這也顯示出對男性與生殖科技使用的缺乏討論,不禁讓人反思,為什麼起初血緣父親的地位動搖,最後並未開展出「理想父職的轉變」?這是否反映出社會對理想親職的圖像,仍然局限於生理女性?
註
- 吳嘉苓(2018)。從單身母職到酷兒生殖:助孕科技的性別治理。載於陳美華、王秀雲、黃于玲(編),慾望性公民(頁309-332)。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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