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承006,需要預立遺囑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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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江政峰律師。

前陣子開會時,有一位跟我很要好的客戶大哥在原本問的話題告了段落後,先沉默了幾秒,才緩緩地問我:「江律師,到底什麼樣的人需要寫遺囑?寫了又會有什麼好處呢?」

那一刻我意識到這不是隨口一問。他那個年紀,身邊的同學朋友陸續走了幾位,留下來的家人或多或少都因為「沒交代」而起過拉扯。他不是在問法條,是在問一件每個人遲早都得面對、卻很少有人願意主動開口的事。

我答應他,要把這個問題認真寫下來,不只給他,也給更多正在猶豫「我到底要不要寫遺囑」的人看。而這篇就是那個答案。

一、法律是怎麼想的——沒寫遺囑,法律會怎麼分?

在進入「誰需要寫遺囑」之前,先說一個底層的觀念:沒寫遺囑,不代表財產沒人管,而是法律會自動接手幫你分。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之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與不同順位搭配,分得不同比例。簡單一句話:法律已經幫你預設好一套分法,叫做「應繼分」。(這個概念我在 【有關繼承005,遺產分配從應繼分開始】 那篇已經有詳細分享過。)

問題是,這套預設值是法律以「最大公約數」設計出來的,不見得貼近你心裡真正的安排——例如沒有子女、再婚家庭、同性伴侶、想留東西給乾女兒、想多照顧身心障礙的孩子等情況。而遺囑,就是把法律的預設值,換成你自己的版本。

因此,下面這幾類人,我會強烈建議可以認真考慮來寫一份遺囑。

二、這幾種人,請務必考慮寫遺囑

1.單身、無子女、無父母、也無兄弟姊妹——財產被全數充公的高風險族群

這是衝擊最大的一類,所以我擺第一個。

如果一個人終身未婚、沒有子女、父母都不在了、兄弟姊妹也都先離世、祖父母也都不在,民法第1138條的四個順位通通找不到人,法律上叫做「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法院會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並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於該期限內承認繼承;期限屆滿若仍無人承認繼承時,則會依民法第1185條,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後,剩下的財產就會全部歸入國庫。

這裡有一個常見的誤解,我順帶說明一下:很多人可能會想:「我的兄弟姊妹早於我離世,那應該還有姪子姪女可以繼承我的財產吧?」

其實不是的。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位——也就是子女先過世時,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兄弟姊妹先離世時,他們的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姪子、姪女)在台灣民法下並無法代位繼承,因此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沒結婚、沒子女、兄姐已逝、父母及祖父母也都不在了」的這個族群,即使姪子姪女與自己再親近,法律上也接不住這份財產——這群人其實才是最需要寫遺囑的。

我這幾年在事務所就看過幾位獨居長輩,名下有房、有存款,臨走前才驚覺自己法定繼承人「真的一個都沒有」。寫一份遺囑,至少能讓你心裡掛念的對象——好朋友、乾兒女、長期照顧你的鄰居、公益團體——有機會接住這份心意。

2.頂客族(雙薪、無子女)——意味著配偶將會與公婆、岳父母一起分遺產

兩個人結婚多年、沒有生孩子,攢下了不錯的房子和存款。其中一方先走時,依民法第1138條和第1144條,若父母還在世,配偶可以先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則均分另外二分之一;若父母不在但有兄弟姊妹,比例同上,只是分配對象換成兄弟姊妹。

問題是——留下來的配偶,必須跟公婆或岳父母、小叔小姑或大伯大姑共同擁有這筆遺產,每一項決定都需要全體繼承人協同處理,實務上太多家庭因此產生長年難以化解的對立。

寫遺囑能怎麼解決?在不違反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的前提下,遺囑可以加大配偶的份額,例如把房子指定由配偶取得,現金部分再依特留分比例補回給其他繼承人。這樣配偶日後的生活就有了著力點。

3.再婚家庭——現任配偶與前段子女之間最容易出現裂痕

第二段婚姻的配偶,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依法都是繼承人。但這兩方的情感連結通常不深——子女可能多年沒跟父親再婚的對象見面,繼母(或繼父)也可能根本沒見過前段子女幾次。人一走,這群「彼此陌生但都有繼承權」的人就被法律綁在一起必須共同處理遺產。

寫遺囑能怎麼解決?遺囑可以明確指定特定資產的分配對象——例如「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由現任配偶終身居住使用,其餘現金存款由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均分」。這種具體的安排,或許就能替留下來的人省掉許多沒必要的對立。

4.同性伴侶——已婚有繼承權,未婚同居完全沒有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在繼承上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權利。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同性伴侶沒有去登記結婚,只是長期同居、共同生活。請特別注意:未登記結婚的同居伴侶,在台灣現行法律下,是沒有繼承權的。同居二十年、共同買房、共同養育貓狗——這些情感事實,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順位完全不承認。最終那筆遺產還是得回到法定順位: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最親近的伴侶,卻一塊錢也拿不到。

寫遺囑能怎麼解決?透過遺囑指定遺贈,是同居伴侶取得財產的唯一合法管道。遺囑就是那把唯一的鑰匙。

5.有特殊需求子女(身心障礙、長期照護需求)

這一類的當事人最常在諮詢時紅了眼眶。時常父母最掛心的不是財產多寡,而是——「我走了之後,這個孩子怎麼辦?」

如果不寫遺囑,子女依應繼分均分;但那位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可能根本沒有能力管理自己分到的那份財產。

寫遺囑能怎麼做?在特留分容許範圍內增加該子女應得的份額;搭配「遺囑信託」指定信託管理人,由可靠的金融機構或親友按約定方式逐年支付孩子的生活費、醫療費;若子女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可在遺囑中表達指定監護人的意願作為法院裁定時的重要參考。這一類的遺囑,不只是分財產,更是父母對孩子最後也最深的安排。

6.想要剝奪特定繼承人(關係極差、家暴施虐者、長年失聯)

有類當事人來諮詢時,常常欲言又止:「江律師,我那個兒子(或女兒)這幾十年只有跟我要錢的時候會出現……我可不可以不要把財產留給他?」

當然可以,只是他至少還是可以依照特留分的規定,保有一定繼承遺產的比例。不過,如果這時候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那就又另當別論了。

實務上最常被引用的是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不過,這邊要特別提醒兩件事:

第一,必須具體在遺囑中記載繼承人有何虐待、侮辱事實——尤其是時間、地點、行為態樣越詳盡越好。如果只是空泛地寫「他不孝」,那通常還是會被認定不足以剝奪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實務上法院的審查是相當嚴格的。

第二,第5款的門檻其實不低——「重大虐待或侮辱」需要具體且嚴重的事證,如果只是關係冷淡、長年疏離、不常往來,通常達不到。這時這位繼承人仍將是法定繼承人,你頂多只能透過遺囑減少他的份額,且減少時仍會受到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的下限限制。

不過,如果真的達到第5款門檻、該人喪失繼承權,就完全分不到任何財產,連特留分都沒有——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與「特留分」其實在邏輯上是互斥、無法併存的哦。

所以,寫遺囑能解決什麼?讓你「不希望某人繼承(或是不希望某人拿跟別人一樣多)」的意願有正式的法律依據,配合具體事實記載,遺囑執行時就有機會主張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7.企業主、有公司股權的人——避免股權分散導致經營癱瘓

家族企業最怕的,就是創辦人突然走了,股權依應繼分均分到每一位繼承人手上。三個子女各拿三分之一加上配偶馬上變成四個股東;有人想賣股份、有人想接手經營,結果重大決議全部互相卡死。

寫遺囑能怎麼解決?指定股權由願意接班的那一位子女繼承,其他子女則以現金、不動產補償。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這樣可以讓公司的經營權不被切割,實務上通常還會搭配股東協議、家族信託一起規劃。

8.跨國、兩岸家庭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若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籍,遺產繼承基本上適用我國民法。但繼承人若分散在不同國家,文書認證、稅務、實際執行都會變得繁瑣。

兩岸家庭則有特殊規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臺灣地區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則歸屬臺灣地區的國庫。許多兩岸婚姻的家庭,財產規劃可能跟自己想的完全不同。

寫遺囑能怎麼解決?預先安排不同地區資產的繼承方式,搭配信託、贈與等工具,避免未來跨境難題。

9.想留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乾兒女、好友、學生、慈善機構

最後這一類是純粹的「心意問題」。一位老師膝下無子,最想把存款留給幾位窮學生繼續讀書;一位獨居的阿嬤最感謝的是樓下水果攤的老闆娘二十年來每天幫她買菜送上樓。這些「心意上最親近、法律上完全無關」的人,依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人順位,本來一塊錢都拿不到。

可以透過「遺贈」的方式,在特留分容許範圍內,把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但寫遺囑能怎麼解決?機構。慈善遺贈也屬於這類——讓財產有意義地延續,是很多當事人晚年最在乎的事。沒有遺囑,這份心意就只是「心意」;有遺囑,它才會變成「事實」。

三、財產充公不是恐嚇——民法第1185條真的這樣寫

回到第一節提到那個衝擊最大的情境:財產歸國庫。

用一個具體場景講清楚:設想一位獨居長輩,姑且稱他為陳先生。終身未婚、無子女,父母多年前過世,唯一的弟弟也已先他離世且無後代。陳先生在台北有一間公寓、銀行存款數百萬元,平常往來最密切的是同社區陪他下棋三十年的老朋友。

陳先生過世後,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期限屆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清償生前債務後,依民法第1185條,剩下的財產歸屬國庫。那位陪他下棋三十年的老朋友呢?如果沒有遺囑,他與這份遺產毫無法律關係——一塊錢都拿不到。

而陳先生若是在生前寫下一份遺囑,明確記載「我的公寓由某某好友繼承」——這份心意就會依遺囑被確實執行。遺囑,就是把「沒寫就會充公」的財產,導向真正應該去的地方。

四、遺囑不是「準備離開」,而是「留給家人的最後一封信」

很多長輩來所諮詢時,常會問我說:「江律師,預先寫遺囑會不會很觸霉頭?」

我很能理解這份遲疑。在台灣的傳統文化裡,大家往往避談「身後事」。但執業這些年以來,我心裡其實有著不同的看法:遺囑不是「準備離開」,反而是「替家人多想一步」。

它是一份對家人的體貼,不是對自己的詛咒。

更重要的是:遺囑可以隨時撤回、隨時更新。依民法第1219條、第1220條,遺囑人得隨時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相抵觸者前遺囑視為撤回。結婚、離婚、再婚、生子、孩子成年、孫子出生——人生每一個階段,遺囑都可以隨之更新。

立遺囑絕對不等於咒自己死,它只是把「萬一」這件事,從一團模糊的不安,變成一份清楚的安排。

至於遺囑的形式,民法第1189條規定共有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等。公證遺囑和請律師寫代筆遺囑通常最為穩當,而自書遺囑雖然最方便,但最容易因要件瑕疵被打掉,甚至有遺失或被湮滅的風險。寫遺囑只是第一步,選對方式才能真正生效。至於五種遺囑的詳細要件,可以參考我 【有關繼承002,法定遺囑類型】 】 那篇哦!

五、為什麼必須要趁現在寫?

最後一個問題,也是我最想講清楚的:為什麼是現在?

第一個理由,是失能與失智的風險。立遺囑人必須有「意思能力」,一旦失智、中風、長期昏迷或受監護宣告,這份意思能力就可能受到質疑。實務上「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具備意思能力」是繼承人之間爭訟的高頻戰場——對造常會主張「他當時已經失智了,那份遺囑無效」。所以最穩當的做法,當然是趁意識清楚時就寫,最好可以搭配公證人或律師於現場確認立遺囑人的意思能力,以留下完整紀錄。

第二個理由,是突發意外的不可預期。執業這些年確實看過幾位當事人,前一週還來諮詢,下一週就因意外或急病走了。一旦遺囑沒完成簽署,所有規劃停在「想做但沒做」的階段。

第三個理由——遺囑可以隨時改。很多當事人會卡在「我現在還沒想清楚」。但我想這問題也很簡單:先寫一個簡要的版本吧。一份「不完美但存在的遺囑」,遠勝過一份「完美但只活在你腦中的遺囑」。

有句話我常和當事人說,今天也想送給看到這裡的你——

「寫遺囑最好的時機是十年前,其次就是現在。」

六、結語:遺囑是替家人多想一步的溫柔

回到那位開會時問我這個問題的那位大哥。

我把上面這幾類人講給他聽,他聽到「同性伴侶未登記結婚就完全沒有繼承權」時眉頭一皺——因為他有位很要好的姪女是同志,伴侶相處多年但還沒登記。所以他聽完後說:「下次見面我得提醒她們去把這件事處理一下。」

這就是我寫這篇文章最想達成的目的。不是讓人因為害怕而寫遺囑,是讓人因為清楚,而做出對家人最好的安排。法律的預設值是照顧大多數人的,但每個家庭的故事和背景都不同,每個人心裡那份「我想怎麼分配遺產」的規劃也都不一樣。遺囑,就是讓你親手把這份清單寫下來,並讓它在未來真實生效的工具。

它不是準備告別,是替家人多想一步的溫柔;不是面對死亡,是好好整理過自己這一生擁有的、愛過的人。寫一份遺囑,其實是寫給家人的最後一封信。你最在乎的事、最在乎的人、最想讓他們知道的安排,都在那張紙上。

以上就是關於哪些人有需要預立遺囑的基本介紹,如果有更具體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瞭解個案狀況。

我是江政峰律師,我們下次見。


💬 看完這篇,你有想到家人或朋友裡,可能正屬於上面九類其中一類的人嗎?或是對「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有什麼想知道的?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想法。

作者簡歷:現任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暨調解人、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法律顧問、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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