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好,我是江政峰律師。
前陣子有位大哥來諮詢遺產問題。父親上個月過世,家裡三兄妹加上繼母,一直就遺產應如何分配等事遲遲沒有談攏。聊著聊著,他問了一句:「聽說繼母會拿走一半,是真的嗎?」
聽完他的問題,我感覺他眼神裡的疲倦多於憤怒。我很能理解那份困惑——這是許多家庭在親人離世後,幾乎都會遇到的第一題。親人剛過世、情緒還沒平復,家人之間卻已經得面對「誰拿多少」的現實,心裡其實很難受。
所幸現行台灣法律對這一個問題已經備好了答案。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起就開始(民法第1147條),誰可以繼承、各自分多少,法律都排好了順位與比例。沒有遺囑時,就會適用「應繼分」的法律規定;留有遺囑時,遺囑也無法完全蓋過「特留分」的保障底線。
今天我們先來把「應繼分」講清楚,下一篇再接著談遺囑。
一、什麼是應繼分?
應繼分,是民法為每一位法定繼承人預設的遺產分配比例——白話說,就是被繼承人沒留遺囑、或遺囑沒交代清楚時,法律會自動套用的那一套分配方法。
實務上最多人搞混的,是「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差別。這句話記起來就夠:應繼分是法律預設的分配比例;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的最低底線,是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今天先把應繼分這塊地基打穩,下一篇再把遺囑與特留分一起帶出來。
二、繼承人的順位:誰可以分?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之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親等近者優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這一條裡面規定有三個重點:
第一,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只要婚姻關係合法存在,配偶就有繼承權,不用排順位(民法第1144條)。
第二,順位之間不併存。只要前順位還有人在,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爸爸過世時如果還有子女,爸爸的父母、兄弟姊妹都不會是繼承人;要子女全部拋棄,才會輪到下一順位。
第三,同順位的人平均分配。依民法第1141條,若有三個子女,每人就是各拿三分之一,法律並不會因為誰比較孝順、誰照顧父母多一些就多分。這常讓付出較多的那位子女覺得委屈,但法律的起點就是這樣設計的。
三、配偶的應繼分:四種情境各不同
配偶的應繼分最容易算錯,因為比例會隨著「跟誰一起繼承」而變化。依民法第1144條,有四種情境:
一、配偶 + 第一順位(子女):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三個子女加配偶,就是四個人各拿四分之一。
二、配偶 + 第二順位(父母):配偶先拿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父母均分。
三、配偶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配偶先拿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四、配偶 + 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先拿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另外,若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配偶就是唯一繼承人,會拿到全部遺產。
回到剛才那位大哥的問題:爸爸留下三個子女和一位繼母(合法再婚配偶),適用第一種情境,繼母和三個子女「平均分配」,四個人各拿四分之一。並不是「繼母先拿一半」——那是第二、三順位才有的算法。
這一塊是很多人常混淆的地方。配偶跟子女一起繼承時是「平均分」;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才是「配偶先拿一半」。許多家屬對遺產的討論之所以會卡住,起點往往就是沒人說得清楚自己到底該拿多少。
四、實際算給你看
假設爸爸過世,遺產總額是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繼承人有媽媽(配偶)和三個子女。依第一種情境,四人平均分,每人600萬元。
換一個情境:爸爸沒有子女,父母還在世,配偶是媽媽,遺產一樣2,400萬元。依第二種情境,媽媽先拿1,200萬元,剩下的1,200萬元由爺爺奶奶均分,各得600萬元。
同樣的2,400萬元,繼承人組合不同,分法就完全不一樣。應繼分會隨順位變動,算法本身不難,難的是先把「誰是繼承人」弄清楚。
五、幾個常被問到的實務問題
1.媳婦、女婿可以繼承嗎?
原則上不行。民法只保障配偶本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這幾類身分。媳婦不是婆婆的直系血親,女婿也不是岳父的直系血親,所以都不在繼承人範圍內。那些財產要等先生過世、太太繼承之後,將來太太再過世時,才會由她的子女繼承。
2.孫子女什麼時候會跟子女一起繼承?
這涉及「代位繼承」的問題。舉例:大哥先於爸爸病逝了,爸爸過世時大哥已經不在了,大哥的兩個孩子就可以代位繼承大哥原本那一份。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位的子女若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前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孫子女)就可以代位繼承他原本的應繼分。
3.如果爸爸立遺囑全留給大兒子呢?
遺囑本身不會因此無效,但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來扣減。沿用前面的例子:2,400萬元的遺產,媽媽和三個子女原本每人應繼分是600萬元;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和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各300萬元。所以媽媽和兩個弟妹加起來,可以向大哥主張900萬元的扣減。遺囑可以改寫應繼分,但吃不掉特留分——這個界線下一篇會再細講。
4.生前把財產送給某一位子女,其他人可以要求算進來嗎?
假設爸爸在大哥結婚時送了一間房當嫁妝,後來爸爸過世,其他弟妹可以主張「這間房要算進遺產一起算」嗎?這就是「歸扣」的問題。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贈與,原則上要把贈與價額加回遺產計算,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不過,若爸爸在贈與當時就明白表示「這筆不用算進去」,就不適用歸扣。實務上爭議很多,建議個案諮詢。
5.繼承人可以協議不照應繼分分嗎?
可以。應繼分只是法律預設值,繼承人之間有共識的話,可以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自行約定,例如哥哥拿房子、妹妹拿現金。只要全體繼承人簽字同意,協議就成立。真正會起爭執的,是談不攏或有人不簽的時候——那就得走法院的遺產分割訴訟了。
六、結語:應繼分是遺產規劃的起點
回到那位大哥的案子。把應繼分算清楚之後,他和繼母、弟妹最終協商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分法:房子過戶給繼母讓她繼續住,現金部分三兄妹多拿一點。過程當然有情緒,但至少有了共同的起算點。
把應繼分弄懂,你看其他繼承議題的角度會不同。
下一篇,我會接著聊「遺囑怎麼寫才真的有效」。遺囑雖是改寫應繼分的合法工具,但它無法突破特留分的底線,也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才生效——這會是繼承系列的下一塊拼圖。
家裡的事,沒有誰對誰錯,只是需要一個可以對話的共同基準。
以上是關於應繼分的基本介紹,如果有更具體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瞭解個案狀況。
我是江政峰律師,我們下次見。
💬 你家有遇過遺產分配的問題嗎?或是對「配偶應繼分」的算法有什麼疑問?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想法。
作者簡歷:現任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暨調解人、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法律顧問、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