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超級大國民>中,許毅生因在白色恐怖時期加入了讀書會而被威權政府逮捕。在親眼看見好友陳政一逃走後,許毅生在嚴刑逼供之下說出了陳政一的名字。最終陳政一扛下了主謀而被判死刑,而這也成為了許毅生一輩子的痛楚和自責來源。在這樣的案例中,許毅生有做出錯誤的決定嗎? 我們又是否能夠宣稱許毅生具備道德責任呢?
關於對錯、義務與衝突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者A的行為對錯時,我們所要說的是A應該(ought)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當A應該做一件事,但A並沒有做;又或是當A不該做一件事,A卻做了,我們會認為A違反了他在道德上的義務,因而在道德上犯了錯。
那麼我們又該如何說某件事為一種道德義務? 或許透過我們的道德直覺以及論理,能夠稍微地描繪出道德義務的輪廓以及道德判斷的各種因素。
在電影中,當我們帶入了許毅生的情境,會發現許毅生在說出陳政一的名字之前,考慮到諸多道德因素做為判斷。
第一個映入他腦海的應該就是「如果他不說,他就會繼續地被折磨」,精確地的來說,這個考量是出於「行為者的代價」。那麼,如果許毅生持續地被折磨導致他有可能死亡或是瘋癲,除了行為者的代價非常大之外,還能考量到甚麼呢? 這時我們可能會想到,他如果被折磨至死,會無法再與妻女見上一面或是無法在出獄後照顧對方,這是第二種因素「對於妻女的特殊義務」。
雖然無法窮舉,這兩種主要的道德因素都支持了「許毅生說出陳政一的名字」這項選擇。然而,卻也有相對抗的道德因素需要與之權衡。如果許毅生說出對方的名字有可能導致對方被抓,這可能就使得許毅生間接地造成了傷害,因而被歸到「不傷害」。同時,有鑑於許毅生與陳正一的朋友關係,若供出了陳政一則違反了對朋友的「特殊義務」。
整理之下,會發現至少會有兩種支持許毅生說出陳政一名字的因素:
- 行為者的代價,使得要求他持續受折磨在道德上要求太多
- 對於妻女的特殊義務,使得他需要自保
同時也至少會有兩種反對許毅生說出陳政一名字的因素:
- 不傷害,使得他不能說出名字,因為有可能使對方被抓補
- 對朋友的特殊義務,使得不能供出陳政一
每一種的因素,都會衍生出不同的道德義務要求許毅生「說/不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或許可以在義務之間衝突時找到最好的抉擇,但在生命與生命之間的權衡之下,我們真的能夠這麼簡單地做出決定嗎? 還是這根本就做不出決定,是個道德兩難?

道德天平與道德兩難,圖片來源:Pixel
道德兩難,公平嗎?
道德兩難在規範倫理學的定義上是,當所有事情都納入考量後,義務之間仍然衝突。這會使得行為者不論做出哪一種選擇,都必然會違反另一種選擇所帶來的義務。因而行為者必然是違反道德的。
但是在許毅生的案例中,我們的直覺與同情會強烈的拒絕這一個觀點,因為這對於許毅生來說並不公平。如果這個道德兩難的局面並非是許毅生一手促成的,那麼許毅生的行為就並非能夠被「對/錯」所界定,而是許毅生在這局面下就是「無辜的」。如果我們要將道德責任歸屬到一位無辜者身上,那麼這必然是違反直覺且不公的。
或許會有人認為,難道這樣的兩難不是因為許毅生參加了讀書會嗎? 或者我們設想更強的情境:「因為許毅生導致了讀書會被發現」,這樣許毅生就還會是無辜的嗎?
這種疑慮只能是邏輯上面具備歸因的可能性,但是參與讀書會本身就是人應該具備的基本自由。真正重要的原因是在於極權政府不正當地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進而導致不該發生的道德兩難發生,因而整個事件的道德責任都只在極權政府身上,而非許毅生的抉擇。
這邊並不是在說,在極權政府之下的所有人都沒有責任,有些政府官員透過職權濫殺無辜,這顯然難以脫罪。只是若單論許毅生作為一位政治受難者的案例的話,只有在許毅生出於「前面所述的道德因素」之外的考量作出抉擇,我們才能說許毅生具備道德責任。因為他出於其他非道德的考量使得陳政一可能死亡。
總結
在經過前面的討論之後,會發現我們行為中的每一個抉擇都隱含了非常多的道德因素,並在其中相互權衡。而在極權政府的邪惡情境下,我們的考量往往背負著生命的重量,這個時候原先能夠精準判斷的道德權衡與直覺,卻也對於做出「正確」的抉擇無能為力。
或許在道德兩難的狀況下,需要要求一個正確的抉擇本身就是強人所難,甚至是邏輯上不可行的。畢竟如果我們無論如何都會違反義務,正確的抉擇怎麼會存在呢?
除了承認許毅生處境上的無辜之外,真正重要的還是討論「接下來如何避免這樣的道德兩難再現?」,才能夠避免政府逼迫著理應作為道德主體與自主發展的人民,違背了自己的良知。
引用
- 這篇文章中關於倫理學的討論方法多來自於Kagan, S. (1998). Normative Ethics (1st ed.). Routledge. https://doi.org/10.4324/9780429498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