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工作中接過電話:「我是學生家長(學校老師),我想帶小孩(學生)去街頭義賣,將義賣所得捐給公益團體,這樣可以嗎?」
出發點很單純——讓孩子(學生)學習付出、也把成果捐給需要的人。但問題通常卡在一句話:「家長(老師)能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去申請(或發起)公益勸募?」
很多人以為「反正錢最後是捐出去」,應該沒差。
但實務上,這是一個挺容易踩到的坑。
你做的不只是「捐款」,而是「對外募款 + 捐款」
如果只是家長(老師)自己掏錢捐給公益團體,這很單純:叫做捐款。
但如果是:
- 在公園擺攤「義賣」
- 對外宣傳「買餅乾做公益」
- 跟不特定路人收錢,說要捐給某某公益團體
這類型行為,本質上就很接近(甚至就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財物。
白話講,你不是把自己的錢捐出去,而是「讓別人把錢交給你」,再由你轉交。
而這層「對外募集」的行為,就是公益勸募條例要管的核心。
為什麼「家長(老師)不能用個人名義申請勸募」?
公益勸募不是一個「想做善事的人」就能開的權限,而是一套制度。
制度背後想解決的事情很現實:
- 你收的錢,是社會大眾的信任
- 需要有清楚的責任主體(誰負責?誰查帳?誰要公開?)
- 需要有固定的監督與管理機制(募多少?怎麼用?剩下怎麼處理?)
所以在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規定,只有以下資格才能發起公益勸募:
- 公立學校
- 行政法人
- 公益性社團法人(所以「公司」是不行的哦)
- 財團法人
- 各級機關政府在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衛生福利部在嚴重天災時就曾發起過公益勸募)
原因不是否定個人的善意,而是:
個人募款最難被制度化監督,也最容易變成爭議與風險。
那家長(老師)想做公益活動,有沒有合法又安全的做法?
有,而且也比較容易執行。
常見比較穩妥的方向是:
- 可以「義賣」,但不要針對「不特定對象」。可以針對親友圈,或是在學校校慶、園遊會等有「特定邀約對象」的場合進行義賣。
- 和已經有合法公益勸募許可的公益團體合作,讓該團體當「收款主體」。小孩(學生)可以當該團體的志工,用該團體的捐款連結、捐款箱等。
- 改用「學校」的名義。但學校是否願意處理後續繁複的行政流程?所以我不是很建議這條路。
結語
這類「親子(師生)義賣做公益」的點子,本身很棒。真正需要調整的,往往不是熱情,而是做法。
可以用一句話來判斷:
只要你要向不特定大眾收錢、並承諾把錢用在公益目的上,就不要用個人名義當收款與發起主體。
畢竟,當你站在公園裡跟路人說「這筆錢會捐出去」時,路人相信的不是餅乾,而是你背後那份「可被驗證的承諾」。
如果那份承諾沒有制度支撐,就很容易變成下一次爭議的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