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出來了
115/05/02,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份工程計畫書。
原文:憲法給了我一個工具,叫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起看看有用嗎?https://vocus.cc/article/69f5d012fd897800014610e0
這份文件是已完成採購、中央核定、由廠商執行完畢的公共工程資料。放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任何人都查得到這筆錢的存在。我只是想知道,當初他們跟中央說這個地方要做什麼、預期效益是什麼。
法律給機關15個工作日回覆。
他們用了3天。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法律先進: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的申請,機關的法定回應只有兩種:
給,或者依同法第18條列舉事由拒絕。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是處理「重複陳情」的條文。這兩部法律不在同一個軌道上。
一個單純的資料申請,為什麼會有重複陳情的問題?
我去問了。
115年5月5日,我正式去函屏東縣政府法制科,請他們解釋一件事: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是否得作為拒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的法定事由?
這不是陳情。這是請縣政府自己的法律單位,對自己的行為給出書面解釋。
美國《資訊自由法》(FOIA)的精神是:政府資訊預設公開,拒絕才需要理由。CIA的冷戰機密檔案都能申請,一份已完成撥款、廠商已得標、工程已竣工的前瞻補助計畫書,需要保密的理由是什麼?
我在等答案。
這份文件裡,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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