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社區管委會成員,遇到這種情況——
會議開不了,但管理不能停。 你會怎麼做?
很多人會選擇一個「最合理」的方式:
👉先把召集人選出來,之後再補開會議。
這樣做,不但有效率,還能讓社區運作不中斷。
但問題是——
👉最高法院在115年度台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中直接指出:這樣的程序,是違法的。
👉問題從來不是你做得合不合理,而是——你根本沒有照法律規定。
👉多數社區會議,其實早就違法,只是一直沒人追究。
這個案件的核心,其實很單純——
👉「什麼時候,才能推選區權會的召集人?」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答案只有一個:
👉必須在「沒有召集人」的情況下,才能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
換句話說——
👉只要原本的主委或管委「還在任期內」,
👉你就沒有資格提前啟動推選程序。
但本案的狀況是:
在原主委任期尚未屆滿之前, 社區就已經開始公告、推選新的召集人。
乍看之下,這只是「提前準備」,甚至還有點有效率。
但最高法院的看法非常直接:
👉這不是提前準備,這是違法啟動程序。
⚠️常見錯誤:
很多社區會犯一個很典型的錯誤:
👉把「實務上的方便」當成「法律上的允許」。
例如:
- 疫情不能開會
- 管委會快到期
- 想讓管理順利銜接
於是就會覺得:
👉「先做沒關係,之後再補程序就好。」
但法院講得很清楚:
👉推選召集人這件事,是有「時間點限制」的。
👉不是你想什麼時候做,就可以什麼時候做。
最高法院這個判決,其實在講一件很重要的事:
👉程序錯了,不是瑕疵,是直接影響整個決議的有效性。
🧩小結
如果你有參與過社區運作,其實心裡會有數——
這種「先做再補程序」的情況,幾乎到處都是。
只是差別在於:
有沒有被拿出來檢驗而已。
那麼等到什麼時候會出事?通常是「有人不爽」的時候。
等到哪一天有新住戶,或是有人對總幹事,或是對主委...有不滿的情緒,
有些事情真的是“鼻屎大的動機”,然後很有可能會變成相互撕咬的多起訴訟,
上述所提及的召集會議上的程序問題,
一旦有人開始翻程序, 原本看起來已經完成的決議——
很可能整個被推翻。

法院看重的是程序是否有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