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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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提問:家中長輩在 66 歲時,應徵到某保全公司擔任案場警衛。結果某天突然被「無預警通知強制退休」。​主管的理由很直白:「勞基法規定勞工超過65歲就可以強制退休,也沒有預告的問題。」 讓我們藉勞動部最新函文,把強制退休條件一次弄清楚。​ 先說結論:勞工年滿65歲才被僱用,是不能再「強制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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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到職後,發現雇主高薪低報,於是主張雇主有違反勞工法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雇主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是,雇主則認為自己只是不小心高薪低報,且對勞工造成的損失金額不大,勞工是小題大作,所以拒絕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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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勞工時,常見的作法是公司除了告知員工資遣的原因、事由(如: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為資遣事由)、契約終止的日期外,通常也會一併向員工說明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以及數額,以及結清特別休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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