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到底能不能強制退休」的故事。
友人提問:家中長輩在 66 歲時,應徵到某保全公司擔任案場警衛。結果某天突然被主管「無預警通知強制退休」,且當天通知、當天就是最後一天上班。
主管的理由很直白:「勞基法規定勞工超過65歲雇主就可以隨時強制退休,也沒有預告的問題。公司並不違法。」
這句話雖然講對了一半,但偏偏錯在最關鍵的部分。
我們剛好藉由勞動部最近針對「強制退休條件」發布的最新函文,把這條紅線劃清楚。

滿65歲才被僱用,還能強制退休嗎?
先說結論:勞工年滿65歲才被僱用,雇主是不能再主張「強制退休」的。
▋(一)法理診斷:強制退休的「適用前提」
➤ 各自解讀的法條字義: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有勞工「年滿 65 歲」情形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實務上常有雇主誤以為:只要勞工年齡大於65歲的那一刻起,雇主就握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
➤ 權利濫用的疑慮:
如果依照上述邏輯,任何一個勞工只要在 65 歲後才入職,將會陷入從被僱用的「第一天」開始,就可能「隨時、無預警」被趕走的窘境。這不僅對高齡勞工極度不公平,顯然也背離強制退休原本的「人事新陳代謝」立法本意。
▋(二)實務診斷:官方遲來的「正式」見解
➤勞動部 115 年最新函釋定調
為了終結這項長年爭議,勞動部在115年5月6日發布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3115 號函,正式定調條文「年滿 65 歲」的實質意義: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依該款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其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二、因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僱用勞工時,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65歲,嗣後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因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意旨涵蓋之情形有別,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雇主如再以勞工年滿65歲強制其退休,將與該款規定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意旨不合;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
• 適用情形: 規範勞工於年滿 65 歲「前」受僱,並持續工作至年滿 65 歲,雇主始得行使強制退休權。
• 不適用情形: 勞工「年滿 65 歲始受僱」,自無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勞動部115年5月6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函
➤ 診斷結果:
如果勞工在被僱用時,就已經滿 65 歲,雇主事後想終止契約,就必須回歸勞基法第11條(資遣)、第12條(解僱)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去找出一個對應的法條來處理,不能再拿「年滿65歲」這個理由來強行闖關。
▋(三)研究室點評:司法實務的「嚴謹勘誤」
其實司法體系早有類似見解,只是官方函釋直到最近才正式「浮上檯面」。
➤ 法院對強制退休要件的界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㈡、按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該條之規定之立法理由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臺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76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65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查,本件被上訴人受聘於上訴人時已超過65歲之強制退休年齡,是上訴人聘僱後恣意再依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被上訴人已年滿65歲強制退休終止契約,藉此規避勞基法第11條等規定,甚至規避同法第16條、第17條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給付義務,當非法所許,是以解釋勞基法第54條時強制退休,係指受僱時尚未滿65歲,受僱期間年滿65歲,乃當然解釋,是被上訴人受僱時已年滿68歲,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7年10月31日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勞動契約並不合法,不生效力。
➤ 權利定性:
法院認定,勞基法第 54 條的強制退休,是指「受僱時未滿65歲,受僱期間屆滿65歲」,這是法理上的當然解釋。若受僱時已滿 65 歲,雇主依該條終止契約自然「不合法,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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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
#還沒65歲時被僱用才有強制退休問題
#滿65歲受僱終止契約請找其他條文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65 歲以後才到職,雇主還能「強制退休」嗎?透析勞動部最新函文說明】
我們在 D-62 「今天被通知,今天就退休」合法嗎?揭開強制退休「不設防」的現實 這篇文章,聊過強制退休「不需要預告」的殘酷現實。
但那個前提是:雇主必須真的「依法」發動強制退休。
實務上,許多企業喜歡在僱用高齡勞工時,心裡打著「反正他不乖我隨時可以叫他走」的算盤。但這次勞動部的最新函釋,終於正式拆掉了這個「幻想」。
當企業僱用一位 66 歲的「高齡」員工時,雙方契約仍回歸到一般的法令適用。如果有表現不佳、體況衰退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企業必須得走「資遣」流程,給付資遣費並給予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如果想用「強制退休」來閃避這一切成本?不好意思,既然「要件不符」,這就叫「違法解僱」。
話又說回來,強制退休這個條文存在這麼久,也徒留這個爭議存在40多年,除了衍生因為「不服氣」而告上法院的勞工外【註】,更多的是「看完條文,摸摸鼻子自己吞下去」的慘澹。
註:實務上還包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90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等,都是勞工勝訴
甚至地方主管機關始終沒有個「執行依據」。這類糾紛,勞動部絕對難辭其咎。
時至今日,勞動部終於想到要「把話講清楚」了。也算是給這個爭議一個徹底的了斷。美中不足的大概是:公文寫得一如往常的「拗口」。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