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綁學生的手?
一、事實經過
學校經通報查認,教師於上課期間,因有學生上課不專心,為維持班級秩序,乃用教具繩纏繞三位手腕之不當管教措施,核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不正當行為,地方政府依法裁罰並公布其姓名。
二、法院怎麼說?
教師以教具繩纏繞學生手腕的行為,雖然時間僅數分鐘,且目的是為了維持班級秩序,但根據相關規範,此舉已超出合理的管教範圍。被綁手的三名學生當時僅是上課分心把玩自己的物品,並未攻擊他人、毀損公物,或有自殘行為,因此並無對其施以強制措施的必要。根據輔導管教相關規定,教師可採取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記錄日常表現或暫時保管學生物品等較為適當的方式來維持秩序,而非直接使用繩索進行綑綁。
此外,教師在課堂上以公然方式實施該懲罰,使三位學生在同儕面前承受異樣眼光,影響其自尊與自我認同發展,對其心理狀態產生負面影響。從其中一位學生在社工訪視時出現排斥逃避的現象,以及表示被綁時感到害怕與羞愧的反應,可見此舉對學生已造成心理壓力。最終,地方政府對該事件做出裁處,並公布教師姓名,以示警惕與懲戒於法有據。
三、結論:原告之訴駁回(教師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