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別人簽訂好幾份契約,其中一份契約沒有法律效力,是不是會影響到其他份契約?其中一份契約沒有效力之後,如何分析其他份契約是否有效力?什麼是契約之聯立?「契約之聯立」之介紹以及實務上之解析
現在就讓賴永憲律師來說,何謂「契約之聯立」?
一、 原則上每個契約之間都是各自獨立的存在,只有在相同事件所成立之契約下,兩個當事人以約定方式做修正,修正方式又分成未取代舊的法律關係,不失去同一性的債之內容變更,或以成立新法律關係而消滅原本法律關係的債之更改(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民事判決要旨),然而在形式上為不同法律關係,實際上卻是因為同一事情所產生的各自獨立契約之時,各契約關係法律上稱之為「契約之聯立」,而實際狀況分成以下二種方式(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86年度台上字第2665號、90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
(一) 單純外觀之結合,即數個獨立之契約僅因締結契約之行為(例如訂立一個書面)而結合,相互間不具依存關係。
(二) 具有一定依存關係之結合,即依當事人之意思,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
二、 (一)的情況,因為不具有依存關係,所以個契約之間都是獨立存在,其中一份契約效力發生不成立、解除、終止、撤銷、無效的情形發生的時候,不會影響到其他契約的效力。
三、 (二)的情況,就比較特別,因為各自的契約具有一定依存關係,當其中一份契約發生不成立、解除、終止、撤銷、無效的情形發生的時候,其他契約仍應視與發生上開情形的契約關係,如果兩份契約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係,在其中一份契約發生不成立、解除、終止、撤銷、無效的情形發生的時候,另一份契約也應歸為相同命運,而產生不成立、解除、終止、撤銷、無效的情形。
四、 至於如何判斷有沒有一定依存關係,則要綜合判斷以下各點:
(一) 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
(二) 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
(三) 交易之習慣及其他具體情事;
(四) 誠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