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ICJ)在近期發布了一份關於各國氣候義務的諮詢意見,這份意見猶如一枚投入平靜湖面的巨石,在國際法界與氣候治理領域激起巨大漣漪。這份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為何能讓各國政府與企業備感壓力?
一場由青年與小島國發起的歷史性倡議
這份諮詢意見並非憑空而來,它的起點是一群來自萬那杜法學院的年輕學生。面對海平面上升對家園的威脅,他們發起了這場自救倡議,並獲得了小島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支持。這項提案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了超過百國的連署,最終於 2023 年 3 月獲得無異議通過,正式請求國際法院對此議題發表法律意見。國際法院:氣候義務不只是「盡力就好」
這份諮詢意見最核心的精髓,在於它對氣候義務的全新詮釋。國際法院詳細闡述了以下幾個關鍵點:
- 「對世義務」(Obligation Erga Omnes): 法院明確表示,保護氣候是所有國家共同承擔的「對世義務」。這意味著,任何國家,即使沒有直接受損,都有權要求主要排放國停止其不當行為,甚至可以提起國際訴訟。
- 義務的雙重性質: 法院將國家的義務分為「結果義務」(如提交符合目標的國家自定貢獻,NDCs)與「行為義務」(如採取國內減緩措施)。無論是哪一種義務,國家都必須「盡最大努力、用盡一切可能辦法」來達成,否則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為。這將迫使各國從「形式上提交 NDC」轉向「實質上達成目標」。
- 國家對私部門的責任: 法院澄清,企業的排放本身不可歸責於國家。然而,如果國家怠於善盡管制的注意義務(例如,對化石燃料製造與補貼缺乏管制),導致私部門的排放對氣候系統造成損害,國家就可能承擔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這將迫使各國政府收緊對企業的排放問責,加速產業轉型。
氣候法究竟能否成為特別法?
關於氣候公約(如《巴黎協定》)是否構成「特別法」(lex specialis),國際上存在著針鋒相對的觀點:
- 已開發國家的觀點: 多數已開發國家主張,氣候公約是專為氣候變遷問題設計的特別法,應優先於其他國際法適用。他們認為,《巴黎協定》的「自定貢獻」性質賦予了各國彈性,不應被其他更嚴格的國際法所約束。這論點旨在將國家的氣候義務限縮在《巴黎協定》的框架內,以避免潛在的法律責任。
- 小島嶼及開發中國家的觀點: 這些國家普遍反對「特別法」的說法。他們主張氣候公約只是國際法體系的一部分,應與人權法、海洋法等其他國際法相互參照。他們希望藉此將已開發國家的氣候義務擴大到《巴黎協定》之外,並建立追究國家責任、要求氣候賠償的法律依據。
- 國際法院的裁決:國際法院在諮詢意見中明確駁斥了「特別法」的論點。法院裁定,氣候公約與其他國際法之間並無不一致之處,因此氣候變遷問題不能只看氣候公約,而應將所有相關的國際法義務納入考量,包括《聯合國憲章》、三個氣候公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環境公約》以及核心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對永續發展的深遠影響
儘管這份諮詢意見不具法律強制力,但它將對《巴黎協定》框架下的全球永續發展產生以下深遠影響:
- 《巴黎協定》的剛性化: 法院的意見使《巴黎協定》不再是僅僅的「軟性規範」,而是具有高度剛性。這將促使各國提交更具雄心和實質性的 NDC,以符合將全球升溫限制在 1.5°C 的目標。
- 氣候訴訟新篇章: 法院肯認國家保護氣候的「對世義務」,為受氣候變遷衝擊的國家和社群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濟途徑。未來,氣候訴訟將更加頻繁,甚至可能涉及損失與損害賠償。
- 促進氣候正義與世代公平: 諮詢意見強調了「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原則」和「世代公平」的重要性。這將確保在推動氣候行動時,能兼顧不同國家發展水平與歷史排放的差異,並避免將過多負擔推給後代。
- 氣候行動與人權整合: 國際法院將氣候行動與人權(如生命權、健康權)連結,意味著未來的氣候政策不僅要考慮減碳,也必須確保不會侵犯基本人權,特別是針對最脆弱的群體。
結語
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一場全球氣候治理的典範轉移,將減碳從道德義務提升至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對於政府,這意味著其氣候政策將面臨更嚴格的司法檢視;對於企業,則代表氣候風險不再只是 ESG 報告中的一項指標,而是可能導致法律訴訟與財務損失的實質威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