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824規定,共有物分割以協議分割(§824 Ⅰ )優先;協議不成,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進行裁判分割(§824 Ⅱ )。
裁判分割下之共有物分配以原物分配給共有人為優先考量,但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均受分配顯有困難」、「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的情況下,會搭配價金分配或金錢補償的情形。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部分共有物分配給共有人,部分共有物變賣後以價金分配予共有人。
案例(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甲、乙兩人共同擁有一棟座落在鬧區、僅有一戶的透天厝。因房屋無法物理切割給兩人使用,法院會判決將該房屋公開拍賣(變賣),再將拍賣所得的價金,依照甲、乙原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他們。
案例(部分分配給共有人,部分變賣後以價金分配給共有人)
機具室體積小且功能完整,難以分割,故將機具室變賣,所得價金再依比例分配給三人;農地本身可分割,故將農地以原物分配給丙、丁、戊三人。
均受分配顯有困難
得將原物分配給部分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以金錢補償。
案例(均受分配顯有困難)
A、B、C三人共同擁有一塊應有部分各1/3的建地。若分割成三小塊,每塊均無法單獨蓋房或使用,即「均受分配顯有困難」。
分配結果:
將整塊土地的單獨所有權分配給共有人A(即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取得土地的A,必須支付相當於B和C兩人應有部分(各1/3)價值的金錢給予B和C(即未受分配的共有人以金錢補償)。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
原物分配給共有人,但分配到原物的價值與應有部分價值不符的部分,以金錢補償。
案例(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
孫先生和吳小姐共同擁有一筆位於山坡的土地,各占應有部分50%。經法院分割成兩塊,孫先生取得的部分臨路,經鑑價占總價值60%,而吳小姐取得的區域靠內側,鑑價結果占總價值40%。孫先生取得價值高於其應有部分,因此,必須將多得的10%價值,以金錢補償給吳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