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凱凱的午餐驚魂
凱凱是一名在設計公司上班的年輕員工。公司規模不大,並沒有設置員工餐廳,老闆也沒有規定員工必須留在公司吃飯,因此每到中午休息時間,凱凱和同事們都會騎機車到附近的商圈買便當。
某個週二中午,凱凱一如往常騎車外出買午餐,卻在前往便當店的必經路口,遭到一輛違規轉彎的汽車撞倒,導致小腿骨折,必須休養三個月。究竟,只有在「上班時間」坐在辦公桌前受傷,才算職災嗎?

二、情境一:執行工作任務時
這是最無爭議的類型。只要是因為「執行職務」而導致的傷害,都是職業傷害。
- 執行職務受傷(第3條): 這是最基本的定義。例如操作機台割傷手、搬運重物扭傷腰。
- 動植物傷害(第3條): 如果您的工作性質會接觸動植物(如郵差被狗咬、園藝工被樹割傷、農夫被蛇咬),因為是執行職務過程發生,也算職災。
- 被別人攻擊(第11條): 如果是因為執行職務,導致遭到他人行為傷害。例如:超商店員遇到搶劫受傷、保全勸導違規停車被打傷,這些都視為職業傷害。
- 緊急應變(第8條): 雖然不是原本的工作內容,但在緊急情況下,做了雇主期待勞工會做的事而受傷,也算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緊急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三、情境二:上下班與通勤途中(通勤災害)
通勤災害是爭議最多的類型,也是勞工最需要了解的部分。法律將「適當時間」與「應經途中」納入保障。
- 上下班途中(第4條): 從家裡往返公司,或是因為兼差(打兩份工)往返於兩個工作場所之間,只要是「應經途中」且在「適當時間」,發生車禍等事故,視為職災。 註:學生打工族往返學校與打工地點的途中也算!
- 外出用餐(第16條): 如果公司沒有提供員工餐廳,勞工必須外出吃午餐或晚餐(加班時),在往返餐廳的必經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災。
- 出差與臨時指派(第9條):
- 公出差: 從家裡或公司出發去出差,直到任務結束回家的全程,包含交通路途,都算保障範圍。
- 臨時加班: 假日或下班後,被老闆臨時叫回去處理公事,前往公司的路途也算。
- 看職災門診的路上(第15條): 這點很重要!如果你已經因為職災受傷了,為了治療這個舊傷,「前往醫院」或「從醫院回家」的途中又發生車禍,這第二次的傷害也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5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
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中。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6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四、情境三:雖然沒在「做工」,但仍受保障的時間
工作不是機器人,總有準備、休息、與生理需求的時間,這些時段法律同樣給予保障。
- 作業前後(第5條):
- 上班前的準備工作(換制服、暖機)。
- 下班後的收拾行為(清潔機台、收工具)。
- 去領薪水、拿工具的途中。
- 休息與生理需求(第6、7條):
- 上廁所、喝水: 基於生理需求,在如廁或飲水時受傷(例如廁所濕滑跌倒),視為職業傷害。
- 等待與休息時間: 在作業開始前的等待時間、中間的休息時間,因為工作場所設施有缺陷(如椅子壞掉摔傷)而受傷,也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
(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
(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6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
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五、情境四:公司活動與其他特殊狀況
除了日常工作,雇主舉辦的活動或提供的設施也在保障之列。
- 教育訓練與員工活動(第10條): 老闆指派你去參加進修、考證照、技能競賽,甚至是參加公司的慶典、體育活動(如員工運動會),往返途中及活動期間受傷,都視為職業傷害。
- 宿舍與設施缺陷(第13、14條): 如果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或是參加公司康樂活動,因為「設施或設備有缺陷」導致受傷(例如宿舍天花板塌下來),視為職業傷害。
- 天災怎麼算?(第12條): 這點較為特殊。原則上,執行職務時遇到天災(如地震、颱風)直接受傷,不一定算職災(因為是不可抗力)。 但有兩個例外算職災:
- 因天災「間接」導致的意外(例如地震導致工廠有毒氣體外洩中毒)。
- 工作本身就具有高風險(例如颱風天必須出勤的記者、台電維修人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2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3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4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六、結論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規定,因為凱凱的公司沒有員工餐廳,老闆也沒禁止外出用餐,所以凱凱中午騎車出去買便當,是為了維持下午工作體力的「必要行為」。只要凱凱是在前往便當店的「合理路徑」上,且沒有無照駕駛或闖紅燈等重大違規,這場車禍就應當被「視為職業傷害」。
因此,凱凱不僅可以申請職災保險的醫療給付(免繳健保部分負擔),休養期間公司還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公傷病假」,並支付原領工資的補償。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職業災害」的認定不只看「有沒有在工作」,更看「起因是不是為了工作」。無論是買午餐、上廁所還是上下班途中,法律都為勞工撐起了一把保護傘。下次若不幸遇到類似狀況,別忘了拿出法條,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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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