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新興奮寄出 Offer,寫得很完整:職位、薪資、報到日。
對方秒回「我接受!」
隔天阿新又緊張:「預算不夠,我想收回……」
法法把兩人的訊息連成一條「契約成立」的金線。
小敏趕快教:「發 Offer 前先確認員額與預算;若有條件(體檢、畢業證書),要在通知裡寫清楚『符合條件才生效』。」
😲Offer 發出去又反悔?可能要賠「信賴損失」
☛一句話結論:錄取通知對方答應後,勞動契約就成立,取消可能要賠償。
Q5:發出錄取通知後可以取消嗎?
A: 原則上不行。
錄取通知發出且對方承諾後,勞動契約即成立,雇主反悔可能需賠償。
★ 契約成立的瞬間:
當雇主發出具體的錄取通知(Offer Letter,包含職位、薪資、報到日等),而求職者回覆「接受」時,雙方的勞動契約在法律上就已經成立了,不一定要等到「簽名蓋章」或「第一天上班」。
★取消錄取的後果:
如果雇主單方面取消,等同於違法解僱或違約。
求職者若因此辭去原工作、退租房屋等造成損失,有權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如民法上的信賴利益損害)。
○正確做法:
1. 發 Offer 前請三思,確認預算與員額。
2. 若錄取通知附有條件(如:需畢業證書、需體檢合格),應在通知中載明「本錄取通知於您繳交 XX 文件並經審核通過後始生效力」。
☞法規來源:民法第 153 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