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從教師角度出發,畢竟這個粉專是寫給學校與教師看的。
---------隔壁第一志願學校在爭取中午要外出去學校用餐,學生主張出門管理+家長同意書,就可以讓學校免責,由學生與家長自負責任。那我們來聊聊這個議題吧!
前提:決定開放外出後出事。
一、對於學生(含家長)的責任
因開放學生外出用餐,學生外出用餐而受傷:
1、能否依民法184請求賠償?
2、或依國賠法請求學校賠償?
基本上184我認為沒有機會,但是國賠法應該會有空間(參考國賠法:2條2項),讓我們看看以下的判決,且法院是如何看待學校的責任: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
⋯⋯(現行)教師法第32條第4款明定(教師義務):「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基此規定,教師即負有概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之作為義務⋯⋯
以上兩個判決都是針對「在校期間」(上課時間內)的「在校園內」學生人身安全出事的判決。
但大家可以思考的是:
「在校園內有教師看著、環境相對安全的情況下,法院都如此認定學校可能產生的疏失,那校方主動讓學生外出用餐,而產生在校園外無法看照的情況下,會不會採取更積極的認定?」
如果不認為是學校的作為義務:那當然就不屬於國賠法範疇,應該不用討論。
如果被認為是學校的作為義務,此時就會產生:
應作為(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而不作為(沒有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此時,應該就會符合國賠法的要件。
下一個問題是:那學生(家長)簽的同意書可以免責讓學校不國家賠償嗎?
家長簽的免責書,頂多代表放棄民事求償,但學校整體的法定責任依然存在,在相同邏輯下,如被認定為「應作為而不作為」,國賠空間依然很大。
二、來自教育相關法規的責任
這是行政人員最直接的風險。
大家可能誤會了,以為家長不告,老師就沒事。事實上,只要出事,教育主管機關的行政調查就會啟動。家長的免責書或許擋得住民事求償,卻擋不住主任、組長的行政懲處甚至記過。當然,若沒有義務,那就沒有責任。反之(有義務)就要討論責任問題:
情況一:教師法
行為屬違反教師法第32條第4款,就必須回到教師法14、15、18的規範,那就照程序走一趟。如果最終認定行為違反法規,重則面臨教師法下的聘約爭議,輕則留下永久的行政紀錄。
情況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假設不到教師法這麼嚴重,那就看是否符合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的4-6款之一。
所以:
綜上所述,從法規、法院,以及學校、教師而言:學生安全最重要!
只要你還是高中以下學生、尚未畢業,在校期間(上課期間)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開放,不是為了限制自由,而是因為風險完全不可控。在校內,環境安全由學校負責維護;但在校外學校無力干涉,卻要在法律上承擔法定義務。
這種「權責不對等」才是行政端最沉重的壓力。
有提到可以透過配套措施,例如會議通過、限制人數⋯等方式來降低學校的責任,這也是個方法。但如從學校的立場來看,既然開放外出不是「必做」(已有外送開放等方案),在責任與風險尚未釐清前,選擇「不開放」是相對理性的選項。
請假?
有留言提到讓學生簽假單離開,這確實較務實,請假就代表家長在特定時段收回對孩子的照顧責任。這從學校的角度來看,不失為一個務實的做法。
學校不擔負責任嗎?
目前的法律制度是將保護學生的「作為義務」放在學校與教師身上。當法律還沒賦予學生「完全自負法律責任」的地位時,學生所行使的「自由」,本質上是由學校行政同仁為大家擔保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經過理性思考後,如果不是必要的擔負責任,那為什麽要擔呢?
不要苛責學校
「避免不如意的事情發生」,是人的天性。現今的教育環境大幅度轉變的情況下,讓學校「不得不」盡力遵守現行規定,以免發生不可控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麼「平安退休」是現在教育工作者的核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