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月二十六日,中華幼托權益促進總會總會長李姵儀於《聯合報》民意論壇投書〈改善少子女化 預算安排有盲點〉,點出現行育嬰政策與民意的背道而馳。
文中指出:「全台灣有高達七成五的幼兒是由家長或親屬自行照顧,這群家庭僅能分得三成二的育兒津貼預算;反觀僅占二成五的家外送托的孩子,政府除了給家長托育補助外,還挹注外包的非營利組織和準公共機構,共占了高達六成八的少子化預算。」
由此可知,目前的政府政策在鼓勵家長將幼兒托育,而非自行照顧,亦即,鼓勵家長重返職場,而非在家帶小孩。造成的結果是,幼兒精神最好的時間(白天),都由托育人員陪伴,下課後至睡前,才有短暫與同樣已疲憊的父母相處的時光。
托育現場雖然幼兒不時稱呼對托育人員「媽咪」或「保母媽媽」,然而,父母是無可取代的。孩子一生下來,是一輩子的,而非如同工作是短暫可替換、有年限的。幼兒過早地與父母分離,無疑讓其在最需要愛的階段(依附期)缺少愛,影響往後其「愛的能力」,甚至衍生額外的社會成本。
一、我國育嬰政策
身為新手爸爸,親身感受到我國目前的育嬰政策主要有三:
第一,「育兒津貼」:自行照顧或送私立托育中心(非準公共化),第一胎五千元/月、第二胎六千元/月、第三胎七千元/月。送公立第一胎第一胎七千元/月、第二胎八千元/月、第三胎九千元/月。送準公托第一胎第一胎一萬三千元/月、第二胎一萬四千元/月、第三胎一萬五千元/月。
問題是,不管是送公立或準公托,補助費用皆比自行照顧高,甚至差到二點六倍,造成同樣生一位小孩卻有不同補助的不平等問題。
第二,「育嬰留停」: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問題是,停職停薪其間不計入退休年資(公務員可「買」回),導致退休金總額變少。且職場針對休育嬰假者仍存有「隱形歧視」,如:調整為非主管職、拒絕復職或變相減薪等。另根據勞動部統計,2023年「具備領取資格的受僱者」中(指在生產當下有工作且有投保的受僱者,通常為母親,約十三至十四萬人,若加上父親,約為二十六至二十八萬人),共有十萬八千人申請,申請率約為四成(十萬八千人/二十八萬),其中母親申請者佔百分之四十五至四十八,父親則佔百分之十至十二。也就是說,仍有六成的父母未請育嬰留停,失業的父母更是黑數。
第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九之二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和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並依據行政院2021年頒布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第五點規定:「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亦即,《就業保險法》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的六成月投保薪資(來源為就業保險基金)再加上《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的兩成(來源為中央公務預算),共八成。
簡言之,父母各自有六個月額度,領取八成投保薪資。其中,六個月額度(一百八十天)可以「日」為單位休。
問題是,若父母皆請育嬰假兩年,小孩三歲前,薪水將少超過一半。且公務人員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為本俸的八成,不含專業加給。相較於勞工,更不鼓勵公務人員申請。
二、德國育嬰政策
德國去年出生率為1.35,我國則為0.72,為我國的1.87倍。與德國相較,第一,「育兒津貼」:德國每名兒童每月發放兩百五十九歐元(不排富,約台幣九千元),從零到十八歲(若繼續讀大學或接受職業培訓,最長可領至二十五歲)。我國則每月僅有五千元,僅從零到六歲,德國的津貼金額及領取時間皆較我國優且長。
第二,「育嬰留停」:德國父母分別可請三年育嬰假,最晚可保留至小孩八歲前,通常以「月」為單位請假。相較之下,我國雖可以「日」為單位請假,父母分別僅可請兩年育嬰假,且最晚僅可保留至小孩三歲前。德國相對有彈性,且鼓勵父母都擔任主要照顧者。
第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德國為「12+2」,即一位小孩,父母(兩人)總共有最多十四個月份的津貼,若為父或母(一人)則最多為十二個月。其中,若父母雙方要同時領取津貼,上限為一個月,亦即,父母只能有一個月是「同時休假且同時領錢」。其津貼為實質薪資的(稅後淨收入)六成五至六成七。另針對無工作者(如學生、家庭主婦、失業者),亦可領「12+2」的「父母金(Elterngeld)」,每月三百歐元(約台幣一萬元)。相較之下,我國雖領有八成投保薪資,卻僅有六個月份,若同樣薪資,德國領較多。
除了上面三者,德國值得學習的育嬰政策還有:
年資部分-「育嬰假計入年資」:只要有小孩,不管是不是自己帶或帶多久,一律給三年的退休金年資點數,且採人頭計算。亦即,生雙胞胎,就算只帶一個月,也能獲得六年的退休金年資點數。這三年法律預設給母親,若要改給父親或父母各半,雙方必須簽署聲明書報備。
醫療部分-「產後助產士家訪的服務」及「家庭協助員」:「產後助產士家訪的服務」為助產士於產後前十天「每天」到宅,檢查產後傷口、幼兒的臍帶護理、黃疸狀況及親餵指導等。第十一天至十二周,則有額外十六次家訪額度。十二周以後仍可額外申請,如:塞奶、副食品添加或斷奶問題,且費用完全免費。
「家庭協助員」則為家長的「替代性照護」服務,須有醫師證明,證明家長因病無法處理家務,家庭協助員會到宅協助煮飯、清潔、照顧小孩等。費用為每日五至十歐元(約台幣一百七十五至三百五十元)。
休假部分-「病童照顧假」:每名小孩,父母各有十五天的病童假(單親為三十天),請假期間領九成薪。
喘息部份-「志工服務(wellcome)」,此為社會企業模式,每週一到兩次,每次二至三小時,志工到宅幫忙帶小孩散步、陪玩,讓父母有時間睡覺、洗澡或處理私事。象徵性地酌收五歐元/小時(約台幣一百七十五元,非薪水,而是志工培訓、保險、交通補助及營運行政等的費用)。
綜上,我國政府育嬰政策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育嬰不只是父母的責任,亦是社會的責任。社會應營造更友善的育嬰環境,讓父母不只願意生,更要願意帶、願意教、願意愛。
健全的育嬰環境,從鼓勵父母自行帶小孩開始。帶小孩不只利於小孩,亦是父母一生難以取代的經驗。一個不同於我,卻是我的一部分的生命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