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汽車應減速慢行的情形
第一節 法律規定整理(道安規則)
綜觀道安規則要求減速慢行的各種情形,不外乎包括視線不佳、路面不佳、路況不佳、道路擁擠、保護行人或其他車輛等理由。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3款)。
「行駛於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第1款)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第2、4款)。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1、4項)。
順帶一提,慢車也有應減速慢行的規定:「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第2項)。
第二節 應減速到多慢才行?
首先,可以發現「應減速慢行」通常搭配「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或是「避讓」、「暫停」等行為,可推斷立法者對於「減速慢行」的減速程度,會認為應該需要達到隨時停車、避讓或暫停的程度。
法院判決見解,可以參照這篇具有參考價值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又行車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係因在交岔路口無交通號誌可供遵循,發生危險可能性大,故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以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所稱「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係指依當時現場交通狀況判斷,採取可安全行駛之車速,並可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足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非謂只要低於速限行駛或已減速即符合上開規定,亦非僅指須減至某特定行車速度而言。」
由此得知,汽車駕駛人僅僅低於速限、已減速,或減至某個特定速度行駛,仍不足以符合法律上的「減速慢行」的要求,而是要達到隨時停車之準備的程度!此種見解,已經成為判決實務上穩定多數。其目的無非以避免交通事故、避免危險之發生等緣故。
第三節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值得注意的是,第93條第1項第2款當中,臚列的「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這一種情形。然查,臺灣省道等等穿越型道路,通常為了方便小巷弄、住家居民迴車,往往設置太多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這會導致最高時速六七十公里的省道車輛被迫為了這些「斷口」無號誌交岔路口,依法「應減速慢行」至「隨時停車之準備」,顯然不合常理!
政府設計道路,必須了解相關道路法令背後的法律義務,設計過多難以遵守法令的道路,再以人民違規成性為理由撇清設計者的責任,實不足取。
第四節 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就無須減速慢行?
交通部函釋認為,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交通部74.10.14.交路字第二一九九0號函)。
著實,綜覽上開道安規則相關規定,並未將「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列為應減速慢行的情形之一,交通部函釋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另外,此見解亦受到許多法院判決引用。
至於為何認為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就無須減速慢行?或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其理由略以:「有號誌之交岔路口,較可預期及信賴雙方會依照號誌之指示行進,是駕駛人於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全程保持較高之注意義務。」隱含著預期信賴按照號誌行駛之前提下,推定該交岔路口得優先通行,無須避免較高的風險而減速慢行。
第二章 違反應減速慢行的處罰(道交條例)
第一節 行政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4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
第二節 刑事責任加重要件
另外還有刑事責任的加重要件:「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六、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