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人在夜店群毆阿強,事後阿強住院,但他根本說不清楚是誰的哪一拳造成最嚴重的傷害。他可以告所有人嗎?所有人都要賠嗎?如果只告其中一個人,可以要求他賠全部的損害嗎?
這些問題的答案,就在民法第185條。一、共同侵權的基本規定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這條規定了三種類型: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造意人與幫助人的責任。
二、第一種:共同加害行為
- 什麼是「共同」?
早期實務採主觀說,要求行為人之間必須有意思聯絡(謀議)和行為分擔,才構成共同侵權。這種見解在實務上造成很多不合理結果——兩個司機各自過失卻共同造成車禍,因為沒有「謀議」,就無法成立共同侵權。
因此,司法院於民國66年以例變字第1號變更見解,改採主客觀兼採說:行為人之間不需要有意思聯絡,只要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在客觀上都是損害的共同原因(行為關聯共同),就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司法院66年度例變字第1號】
「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回到阿強的案例:五個人群毆,就算事前沒有謀議,各人的毆打行為在客觀上都是阿強受傷的共同原因,就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五人對阿強負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的意思是:阿強可以向任何一人請求全額賠償,不必按比例分開算。被告賠償後,可以再對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償各自應分擔的部分。
三、第二種: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多人都有可能是加害人,但不知道到底是誰造成的損害。
例如:三個人在山上各自往下丟石頭,其中一顆石頭打傷了山下的路人,但不知道是哪個人丟的那顆。
如果依照一般侵權行為的邏輯,被害人無法舉證是誰造成損害,就求償無門。為了保護被害人,第185條第1項後段規定:數人均有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全體連帶負責。
但要注意,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指出,共同危險行為的前提是數人均有不法侵害行為。如果放天燈本身並非違法行為,即使造成火災,也不能僅憑「共同施放」就令全體施放者負共同危險行為責任。
通說也認為,共同危險行為須有一定的空間或時間上的關聯,不是所有時空下的所有人都要連帶負責。
四、第三種:造意人與幫助人
【民法第185條第2項】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造意人類似刑法的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為侵權行為的人。
- 幫助人類似刑法的幫助犯,是指協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
但和刑法不同的是:民事上的造意和幫助,不以故意為必要,過失也可以成立。例如甲因疏忽而過失教唆乙,乙也因過失侵害了丙,甲的過失附合於乙的過失,甲視為共同行為人,應與乙連帶負責。
五、律師建議
- 參與打架的人要特別注意: 就算你只是旁觀或「幫忙壓制」,在共同侵權的框架下,你的行為如果被認定是損害的共同原因,就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教唆或協助他人犯事,自己也要負責: 民事上的造意或幫助,不需要像刑法一樣要有雙重故意,過失也可以成立,要特別謹慎。
六、總結
共同侵權行為分三種:共同加害行為(各行為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的共同原因,連帶負責)、共同危險行為(不知道誰造成損害,全體連帶負責)、造意人與幫助人(教唆或協助他人侵權,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最重要的效果是連帶責任,讓被害人可以向任一人請求全額賠償,大幅強化了救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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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