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網路發言需注意的地方
一、 案件背景與事實
被告教師,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及4月間,先後在臉書公開社團以及校長的臉書貼文下方發表言論。
1、被告於社團中具體發布文字稱:「會長~校長讓您包了那麼多學校工程(校長能讓您包學校的工程)...~你有良心對我說這樣的話嗎?(你就昧著良心說這樣的話嗎?)」
2、隨後,被告又在校長公開貼文下回覆案外人留言稱:
「妳這個幫兇~應該不清楚會長的公司在學校工程上獲利多少吧!」 並標記家長會長之帳號。
這些言論被認定是具體指摘校長讓家長會長承包學校工程以獲利,足以貶損校長與家長會長在社會上的名譽、人格及評價。依法提起告訴。
二、法院怎麼說?
被告雖承認擁有該臉書帳號且未授權他人使用,卻辯稱不確定張貼內容的原貌,並質疑截圖可能遭變造。
然而,經調查發現,家長會長曾向被告抗議其說法不實,被告當時回覆:「如果您保證自己的公司確實沒有在學校的工程上營利~那我就會誠心向你道歉」。
儘管有來自家長會抗議,但被告在未經查證且無證據顯示家長會長承包工程的情況下,仍再度發表上述提及獲利之文字,顯示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誹謗故意。
法院認定這些言論屬於具體的「事實陳述」,並非受言論自由保障的合理評論,不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
三、判決結果與理由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教師,未能以理性方式溝通,反而散布不實文字毀損他人名譽,且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法官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且因一行為同時侵害兩名告訴人的名譽,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最終判決被告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