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借用帳戶,就是犯罪。
一、事實經過
被告將其台新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其具體行為包括:接收他人匯入的款項後,領出並購買虛擬貨幣,再轉移至指定的電子錢包。而被害人共兩人。
二、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被告雖與對方互不相識,但能預見提供帳戶及經手不明款項可能涉及財產犯罪,卻仍配合辦理,因此判定其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被告過去曾因提供帳戶並購買虛擬貨幣等相同行為涉及詐欺案,當時獲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法院認為被告已經歷過司法調查,理應知悉此類行為違法,卻再次提供帳戶參與金流處理。
被告現職為教師,學歷為研究所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與配偶及成年子女同住。
法院考量被告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增加警方查緝難度,助長詐欺歪風,是個不對的行為。但衡量其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且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判定其犯後態度良好。
三、結論
行為一: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為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