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校長也會有性騷擾的行為產生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主張校長利用通訊軟體,對其傳送多則包含「解褲脫內褲」、「吻面頰」、「換姿勢」及「摸了很久」等具性挑逗與性暗示之訊息,構成利用權力不對等關係之權勢性騷擾。
此行為經原告胞姊檢舉後,不僅引起監察院關注並要求懲處,亦經台北地方法院另案判決認定屬實並遭媒體廣泛報導。原告認為被告身為校長,其言行涉及性要脅與性暗示,嚴重侵害其人格尊嚴與名譽,故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二、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被告校長轉傳的訊息雖包裹在「幽默笑話」的外殼下,但其笑點完全仰賴前半段具有強烈性暗示、性意味的內容(如解褲、火辣激情、瘋狂摸等)來鋪陳,若去除這些「黃色成分」,該言論便毫無幽默感可言,本質上仍屬與性相關之行為。
法院強調,該群組成員有男有女,被告身為資深教育人員,應知悉其轉傳訊息可能由不同性別、性傾向之閱聽者見聞,且此等性意味言論極易使人產生尷尬、不舒服及不自在之主觀感受,客觀上已使人感受敵意與冒犯。
因此,被告身為資深教育人員,不論主觀動機是否為博君一笑,其行為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之要件,不能以「幽默」為由免除侵權責任。
三、結論:
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五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