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言論自由,是有合理查證義務
一、一審相關內容
(一)、事實經過
被告學生向教育部國教署民意信箱投書,檢舉原告教師長期在課堂上開黃腔(每節課數十次)、做出性暗示手勢,並有情緒不穩、大聲咆哮、拍桌甩門等暴力行為。原告教師主張這些指控全屬不實,導致其名譽受損並引發精神痛苦,因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
被告學生辯稱內容並非無中生有,且投書是為了請主管機關調查不適任教師,並未廣泛流傳,損害輕微。
(二)、法院怎麼說?
對象可特定: 雖然檢舉信僅稱「林師」,但經苗栗縣政府要求學校調查後,調查對象已鎖定為原告,社會評價確有貶損,構成名譽權侵害。
合理查證義務: 行為人的陳述事實若貶損他人名譽,應先負合理查證義務。因此本案中學生,要先就其主張內容負起合理之查證義務,否則即應對原告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不符: 根據校方訪談紀錄,學生多表示原告是因課程內容(如生產過程)提及性別,或因班級秩序問題拍桌示警,並無檢舉信所述「一節課數十次黃腔」或「性暗示手勢」等具體行為。法院認定被告就極端指控部分完全未提出證據,未盡查證義務。
(三)、結論
審酌原告為博士肄業之教師,被告為國中畢業生,且認定檢舉內容包含多項無法證實的不實指控,已侵害原告名譽,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二審相關內容
(一)、上訴主張
上訴人(原被告學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寄出的檢舉信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上訴人認為,自己是就親身經歷進行檢舉,且校方性平會調查中確有部分同學反映老師有開黃腔行為,足證檢舉非虛。
上訴人進一步質疑一審判決要求學生負擔「合理查證義務」才能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將導致寒蟬效應,使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意旨落空。
同時並認為5萬元的慰撫金數額並沒有考量事件部分為真,且行為時僅為國中生,尚在學習階段,有裁量濫用而判決違法情事。
(二)、法院怎麼說
程序審查:小額事件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合理查證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作為過失判斷標準,符合最高法院法律見解,並無不當。
事實爭議不屬於違法:上訴人爭執檢舉內容是否為真、是否為行使正當權利,皆屬於對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的指摘,並非法律違誤。
裁量權行使: 關於精神慰撫金數額,一審已綜合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侵害程度,並無濫用裁量權之具體事實。
(三)、 結論
法院認上訴人未能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僅就事實爭執,故認定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