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修訂通過,115年七月開始施行。
近年來很多修法,雖然有時是因應不平等或不良行為的案例,但修法之後不知是否矯枉過正,例如教師法、教育基本法等。看看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民國63制定,已經五十一年了,去年12月通過的條文,主要意涵包括:
主管不該踩的職場霸凌紅線:
公然用斥責、羞辱方式辱罵員工
公然對員工酸言酸語,冷嘲熱諷
長期刻意孤立、排擠特定員工,不讓他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例如訂雞排時刻意忽略某員工)
給特定員工過重或過輕工作,導致大材小用,或要求做無聊瑣事
員工有好表現,卻持續否定其努力或存在價值
任由同事間相互鬥爭卻無作為
在上班或休息時間要求同事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例如深蹲、跑步)
(資料來源: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記者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
楊竣傑(2026)。訂雞排沒揪算霸凌?新職安法7月上路,主管最容易踩到的7條紅線。天下雜誌 web only. 2026-04-16發布。
想起勞基法調職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了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的規定,也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立法上將過去法院見解納入條文內,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生效,這五項法定規範即所謂之「調動工作5原則」。
感覺阿頓這種上個世紀的人,是不是錯過了什麼趨勢?
工資不可以減少?
技術必須可勝任? 時代在變,不是要終身學習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