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目前在台灣寫論文的學弟問我論文引德國裁判的格式,還有問到一個比較「特別」的案號的意思,我把昨天聊天對話零零散散的內容整理如下。(本篇文FB貼文編輯版)
按:我目前手邊的案號例子都是刑事法領域——刑事法領域最常引用的是聯邦最高法院(BGH)裁判,當然也不可少引聯邦憲法法院(BVerfG)裁判——所以以下僅以刑事法領域常用的BGH與BVerfG裁判引註與案號做說明,至於其他領域的裁判,引註格式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差別只有案號的案件種類縮寫編號而已。
另外,有時也會引到各邦的OLG(高等法院)和LG(地方法院)裁判,不過這列下去就沒完沒了了,所以以下僅以實務上往往比較有代表性與權威性的最高審級BGH和聯邦憲法法院BVerfG判決引註格式作為舉例。(以下引到案號部分,我只是隨機從我論文中引到裁判挑一些案號作為舉例,沒有實質引用意涵)

附帶一提,在德國文獻與論文寫作上,關於刑法條文解釋論的議題,在論文寫作的引註上,很常見的寫法是如圖所示(圖片是我隨意從目前我的德文論文寫作到的一頁下方的註腳截圖,這個引註寫法在德國應該堪稱「平庸」,算是「中規中矩」的關於條文解釋論的寫法),引Kommentar (註釋書)加上法院判決,這凸顯的是對於條文的解釋不是只有根據理論,還有實務見解支撐。
一、BGH與BVerfG的Entscheidung(裁判,泛指判決與裁定)形式
在德國,裁判形式包含Urteil(判決)和Beschluss(裁定),但請注意,翻譯定義上和我國制度──尤其是法律審審級──可能有很細緻的區別,我國最高法院原則上不開庭行言詞辯論,但是仍然叫做「判決」。相較之下德國的分類:Urteil 通常出現在有言詞辯論、公開宣示,並對案件實體或上訴結果作出較完整判斷的情形;Beschluss 則常用於程序事項、暫時處分、受理與否、部分上訴審處理,或某些不經完整口頭審理即作成的決定。
不過,Beschluss 不代表比較不重要,很多針對重要議題、極其重要的原則性裁判也是 Beschluss。BGH 和 BVerfG 都是如此。
聯邦憲法法院BVerfG的裁判,還可以依照決定的法官組成分成:Senatsentscheidung 和 Kammerentscheidung。BVerfG 有兩個 Senat(審判庭),而每個 Senat 底下有若干 Kammer(合議庭)。簡單來講,BVerfG 是由兩個各有8位法官的Senat 組成;各Senat之下並設若干合議庭(Kammern),每一 Kammer 由3位法官組成。
因此,我們在德國論文寫作或是文獻中有時會把裁判形式寫得比較細一點,寫成” Kammerbeschluss” ,其並非另一種獨立於Beschluss之外的裁判種類,而是Beschluss的一個子類型,意思是「由某一個 Kammer 作成的裁定」,本質上就是裁定,所以引用時寫Beschluss。
舉例來講:BVerfG, Beschluss vom 15.01.2020 - 2 BvR 1763/16 是„Beschluss der 2. Kammer des Zweiten Senats“,這個就是 Kammerbeschluss(聯邦憲法法院第二審判庭第二合議庭裁定)。
但是原則上單看這種案號本身,通常看不出來它是不是 Kammerbeschluss,要點進裁判公告才能判斷。實際上論文寫作大多都說BVerfG如何如何認為,或是BVerfG哪年的哪個Beschluss,論文中如果比較細寫到Kammerbeschluss,往往有其上下文脈絡:
例如這類裁判常常建立在「既有憲法法理已經相當明確」的前提上(依 BVerfG 實務,Kammer 在某些情況可以受理並直接作成有利於聲請人的決定,前提之一正是”maßgeblichen verfassungsrechtlichen Fragen sind durch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ereits geklärt”,也就是關鍵憲法問題先前已被 BVerfG 的判決先例釐清);
但也有可能是提醒讀者不要把它和 BVerfGE 中那種典型的 Senatsurteil 或重大 Senatsbeschluss 的權威性相提並論。
簡單來講,要看上下文,以釐清作者特別強調該裁定為Kammerbeschluss是否有特定脈絡或意涵。
二、BGH與BVerfG的案號(簡要舉例說明)
(一)BGH 案號
案號基本上包含負責的審判庭、案件種類縮寫、流水號、年份。在刑事案件中,Strafsenate (刑事審判庭) 通常以前面的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 1 StR、2 StR、5 StR。
以下舉例說明比較具體:
1. BGHSt 50, 40, 52 = Beschluss vom 03.03.2005 – GSSt 1/04
這裡的 GSSt 是 Großer Senat für Strafsachen(刑事大法庭),大致相當於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它通常在各刑事庭之間出現法律見解分歧,或者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時為裁決。所以如果看到裁判案號GSSt時,代表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統一見解。
GSSt 1/04 的意思,就是「刑事大法庭在 2004 年收案的第 1 號案件」。裁判形式為Beschluss,裁定日期為03.03.2005。
2. BGHSt 62, 123, 125 ff. = Urteil vom 26.04.2017 – 2 StR 247/16
2 StR 247/16 的意思是:2 = 第 2 刑事庭;StR = 刑事案件類型的案號縮寫;247 = 該年度此類案件的流水號;16 = 2016 年收案。26.04.2017為判決日期。
3. BGH, NStZ 2009, 648, 649 = Beschluss vom 27.05.2009 – 1 StR 99/09
1 = 第 1 刑事庭;StR = 刑事庭案件類型;99 = 流水號;09 = 2009 年收案。這件的裁判和上面不同的是形式,是 Beschluss,不是 Urteil。
4. BGH, NStZ-RR 2021, 287, 289 f. = Beschluss vom 29.04.2021 – 6 BGs 19/21
這個案號比較特別,因為 BGs 不是普通 Strafsenat 本案的案號,而是與 Ermittlungsrichter des Bundesgerichtshofs (聯邦最高法院偵查法官)有關的案件類型。6 BGs 19/21 指的是„Beschluss des Ermittlungsrichters“。因此,這裡「不」是第 6 刑事庭作成的本案裁判,而是 BGH 的偵查法官裁定。就案號形式而言,BGs 指涉的是 BGH Ermittlungsrichter 案件類型,19/21 則表示 2021 年的第 19 號案件。
附帶一提,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和我國只負責法律審的最高法院雖然同為最高審級,但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判業務職掌並不僅限於法律審!其對應的檢察署為德國聯邦檢察署(Generalbundesanwalt beim Bundesgerichtshof, GBA),但並非如我國最高檢一樣不負責偵查,GBA在法定範圍內負責特定聯邦案件之偵查與追訴,尤其包括國家安全犯罪與國際刑法上的重大犯罪,尤其最核心的恐怖主義犯罪之偵查。因此BGH並非只有法律審,其同時也必須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等於是聯邦最高法院偵查法官親自下來核票,因此此類以BGs為案號之裁定,乃聯邦層級重大案件偵查程序中關於強制處分准駁之司法判斷與見解,可以說是權威等級的參考性。
如果論文撰寫強制處分相關議題,可以留意BGH此類案號的見解。
(二)BVerfG案號
1. BVerfGE 113, 348 = Urteil vom 27.07.2005 – 1 BvR 668/04
這是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的判決。
1 BvR 668/04 可以拆為:1 = 第一 Senat;BvR = Verfassungsbeschwerde(憲法訴願);668 = 流水號;04 = 2004 年收案。
補充:聯邦憲法法院BVerfG 的程序登錄(Verfahrensregister)常見案件種類縮寫:
BvR = Verfassungsbeschwerden 憲法訴願
BvE = Organstreitverfahren 機關爭議程序
BvC = Wahlprüfungsbeschwerden 選舉審查之訴願
BvB = Parteiverbotsverfahren 政黨禁止程序
BvQ = Einstweilige Anordnungen 暫時處分程序;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BvF = Normenkontrollen auf Antrag von Verfassungsorganen 抽象法規審查
BvL = Normenkontrollen auf Vorlage der Gerichte 法院具體法規審查之移送
2. BVerfG, NJW 2020, 675, 676 = Beschluss vom 15.01.2020 – 2 BvR 1763/16
2 BvR 1763/16 表示:2 = 第二 Senat;BvR = Verfassungsbeschwerde;1763 = 流水號;16 = 2016 年收案。
如上所述,從案號中看不出這是Senatsbeschluss(審判庭裁定)還是Kammerbeschluss(合議庭裁定),只能判斷是裁定。
點進裁判公告查詢才能看到 „Beschluss der 2. Kammer des Zweiten Senats“(第二審判庭第二合議庭裁定)。
三、論文註腳引註格式
德國的法院裁判公開方式與台灣不同。德國雖非全然沒有共同檢索入口,但並不存在如台灣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那樣高度集中且近乎全面性的單一公開平台。
聯邦層級固然有由聯邦司法部與聯邦司法局提供之 „Rechtsprechung im Internet“ 作為共同入口,惟其提供者僅為聯邦憲法法院、聯邦各最高法院及聯邦專利法院自 2010 年起之「選定裁判」;此外,各聯邦法院及各邦司法機關亦各有其網站與公開系統,整體上仍呈現分散式、多平台之結構。
以BGH為例,其官網說明其資料庫提供 2000年1月1日以後的裁判全文,但同時又明確指出,「不收錄那些沒有超出法條文字本身意義的裁判」,亦即並非所有裁判均上網公開。
另外,裁判上網公開時間也不像台灣實務上常見的那樣相對即時;在德國,裁判上網時間與作成或宣示時間未必同步,實務上可能存在相當時間落差。我自己曾申請公開一則2024年底(16.12.2024)的 BGH 裁判全文,直到 2025年7月才收到公開通知(意思就是該判決超過半年後才公開上網…);在此之前,只能先引用 BGH 公告的判決重點摘要或相關法律媒體之報導(例如Beck-Online或LTO等針對重要的法律時事都會有深入報導,撰稿或編輯都是法律人,甚至是教授,也是有學術引用的精準性與參考性)。
另一方面是聯邦和邦的電子公開系統各自為政(至於各邦的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更不是所有裁判公開),查詢起來也不是像台灣集中、統一的系統這麼方便。
因此德國法學論文寫作與文獻上的傳統引註通常不是(只)引案號,而是引這些裁判刊登的官方彙編或法學期刊等載體(除了傳統紙本外,近年彙編和大部分期刊也有電子化)。
(一)法院的官方裁判彙編(BGHSt與BVerfGE)
BGHSt 是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gerichtshofs in Strafsachen“,也就是 BGH 刑事裁判的 amtliche Sammlung(法院的官方裁判集)。
BVerfGE 則是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聯邦憲法法院官方定義其為 „eine autorisierte Sammlung der wichtigen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經授權編成的重要裁判集)。
以上面提到的案例引註格式為例:
例如 BGHSt 62, 123, 125 ff. 的意思是:收錄於 BGHSt 第 62 卷,該裁判從 123 頁開始;起始頁後面 125 ff.,就是表示這裡具體援引的是 125 頁以下的內容。
同理,BVerfGE 113, 348 的意思是:收錄於 BVerfGE 第 113 卷,該裁判從 348 頁開始。起始頁後面逗點頁碼或加<頁碼>,表示引用頁碼。
(二)期刊引註
我前面幾個判決引註格式有些是引幾個德國非常常見的法學期刊:
NStZ = Neue Zeitschrift für Strafrecht
NStZ-RR = Neue Zeitschrift für Strafrecht – Rechtsprechungs-Report Strafrecht
NJW =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在德國,雖然目前法院裁判系統的公開不夠即時且未必全面,但是法學教育很重視實務判決的分析與歸納,實務見解的裁判最常被閱讀、教學、引用的入口,往往不是原始裁判檔案,而是刊載在主流法學期刊的編輯版本。
期刊版本通常會搭配編者整理、關鍵字、標題,甚至附註,因此在學術寫作與實務檢索上都很方便。尤其 NStZ-RR內容就是 Rechtsprechungsübersichten und neue Entscheidungen(司法實務檢解摘要及最新判決);NJW 則是德國最重要且廣泛流通的綜合法學期刊之一。
附帶一提,從這些專門整理分析實務見解的期刊來看,也可佐證,德國式的法學方法並非只有如某些社群網站上所幻想的「歐陸法系不重視案例」,這是天大的誤會。
在德國文獻與論文寫作上,關於刑法條文解釋論的議題,在論文寫作的引註上,很常見的寫法是前揭圖片(該圖片是我隨意從目前我的德文論文寫作到的一頁下方的註腳截圖,該引註寫法在德國應該堪稱「平庸」,算是「中規中矩」的關於條文解釋論的寫法),引Kommentar (註釋書)加上法院判決,這凸顯的是對於條文的解釋不是只有根據理論,還有實務見解支撐。
回到正題,以上文所舉的引註格式為例:
BGH, NStZ 2009, 648, 649 的意思是:這則 BGH 裁判刊載於 NStZ 2009,裁判刊登首頁是648頁,而本文援引的內容在第649頁。
BGH, NStZ-RR 2021, 287, 289 f. 的意思是:刊載於 NStZ-RR 2021,裁判首頁是 287 頁,而本文具體援引的是 289 頁及下一頁。
BVerfG, NJW 2020, 675, 676:這是BVerfG的裁判,刊載於 NJW 2020,裁判首頁675頁,本次實際援引的是 676 頁。
另外,德國新式論文和越來越多文獻的引註,會在彙編或期刊後面用 „=“ 或括號的方式,標出該則裁判案號,例如我上文的引註格式(例:BGH, NStZ-RR 2021, 287, 289 f. = Beschluss vom 29.04.2021 – 6 BGs 19/21)。這樣的引註方式有個好處是,很多重要裁判並不是只被一家期刊編輯摘要收錄,如果讀者手邊沒有或不方便查詢該期刊,也可透過案號找到該其他期刊所編輯收錄的同一則裁判(可能刊登於其他期刊)。
以上介紹,應該算是目前「中文市面上」比較詳盡的德國裁判引註格式介紹了吧,希望對大家了解德國(尤其是刑事法相關)裁判案號和引用格式有些幫助。













